本报讯 记者万静 为实现对垄断违法主体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有效追责,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垄断协议个人责任的追责范围、追责情形和裁量因素等,提升反垄断穿透式监管水平,不断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力。
经营者之间达成联合涨价、限产等垄断协议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对市场竞争损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而其达成往往与经营者高管之间的合谋密切相关。部分管理人员对反垄断合规重视不够,在进行商业决策时不能充分考虑垄断风险,甚至主动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款明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垄断协议达成情况、相关个人在达成垄断协议中的作用等,追究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鉴于反垄断法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情形、认定因素及处罚裁量等方面需要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有必要制定相关指引,提升法律适用的确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征求意见稿》在此背景下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起到组织、领导、决策、指挥等作用的,或者授意、批准、纵容达成垄断协议等行为的,属于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个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当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涉及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资本、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危害国家利益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个人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妨碍他人停止参与垄断协议等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垄断协议危害后果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此外,相关个人责任不因其离职等情形而免除。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