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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合力,有效约束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约束,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金融消费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自2026年9月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合力,有效约束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信息披露作为银行保险机构与社会公众沟通信息的桥梁,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科学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提供渠道,有利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作出合理决策,保障其合法权益。
完善信披制度框架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征求意见稿》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和附则。
《征求意见稿》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三个制度的整合和修订,进一步统一了标准,对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提出总体原则性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吸收继承、合并整合前期出台的银行、保险、信托信息披露办法的主要内容,统一了信息披露标准,将适用范围拓展至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对现行相对零散的规定进行整合,提高了查询和落实规定的便利性。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上述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与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共同构成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上市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同时遵守《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二者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上市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可免于重复披露。
统一信息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披露时间,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压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框架,规定了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银行保险机构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披露信息的范围上,《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信息、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资本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银行保险机构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应当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组织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如实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名称、产品类型、交易结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费率、创新设计、风险程度等信息。
对重大事项信息,《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可能影响自身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省级或一级分支机构(含境外一级分支机构);重大股权投资;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公司或者其省级(或一级)分支机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长期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足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经营损失;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披露渠道上,《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拓宽信息披露渠道,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行业协会网站等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网站以外的公开渠道发布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网站的披露时间。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应当便于社会公众依法查询,不得通过删除、屏蔽信息等干预信息呈现的方式影响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压实信息披露责任
对压实信息披露工作责任方面的新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四个层面压实信息披露工作责任。
一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对其责任主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主要义务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压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责任,明确其提供信息、报送信息和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明确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本机构信息披露,对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与产生信息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三是压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协助、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强化监管手段,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