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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完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2026-08-28 06:57:1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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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46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拉长考核评价周期,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补足制度短板

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执行、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维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述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印发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新要求。

202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重要文件精神、提升行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办法》积极应对低利率市场环境,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聚焦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补足制度短板。

《办法》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

《办法》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委托投资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方案作出及时调整。

明确指标阈值

《办法》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增强指标敏感性。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在法人层面计算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对于监管指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加强指标限额管理;监测指标用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利差一(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利差二(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以及压力情景下的利差。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利率风险对冲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其中,利率风险对冲率最低监管标准为50%至150%之间;对于利率风险对冲率低于50%的人身保险公司,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不低于5%。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均为不低于100%。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有效久期缺口、基点价值变动率、利差三(会计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利差四(新增固定收益类资产到期收益率与新业务负债最低要求回报率差额)、压力情景下的利差、流动性匹配率,以及分大类账户的成本收益匹配指标和流动性匹配指标。

上述负责人表示,较征求意见稿,《办法》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更直观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完善沉淀资金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计算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真实反映成本收益匹配状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允许设置3年过渡期

强化监督管理是《办法》突出强调的重点内容。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信息报告、第三方审核和能力评估要求,监管可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包括资产配置状况、资产信用状况、负债产品信息等;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下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改善计划;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内容,提高报告频率;增加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内容,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率。

保险公司违反《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区分不同情形,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步发布,明确了《办法》出台后的报告报送和过渡期安排等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信息报送要求,包括保险公司向监管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时限要求,以及系统报送、能力评估、报告回溯等要求。二是监管指标过渡期要求。针对监管指标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3年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制定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后执行,监管部门做好过渡期内监管指标的跟踪评估。三是加强组织实施。要求公司做好组织领导,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实现信息报送高效衔接。通知附件包括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内容和要求、能力评估表以及压力情景设置等。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