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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良法善治 | 绿色低碳发展 书写生态文明治理的中国贡献

2026-08-14 20:06:4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张忠民

自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体系化集成的新阶段。其中,独立成编的绿色低碳发展编,是这部法典中最具时代前瞻性的创新篇章。生态环境法典不仅重塑了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格局,也为全球生态文明治理贡献了系统的中国方案。

突破二元结构:环境治理格局的历史性跃升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以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为两大支柱。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独立成编,正是对这一历史局限的根本性突破。它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二元格局,升级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把法律调整的焦点拓展至积极的环境增益与可持续发展。这一结构性创新,承载着制度集成与价值引领的双重使命,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战略部署的法治化落地,是党和国家意志向法律规范的一次成功转化。

构建闭环体系:制度创新的三重支柱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核心创新,在于以全流程经济闭环为底层逻辑,构建起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涵盖循环经济、能源转型、气候应对三大领域,实现了从碎片化立法向体系化集成的历史跨越。

一是以循环经济夯实规范起点。以“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为链条,将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纳入统一调整范畴,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全流程控制体系,从源头降低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是以能源转型筑牢核心支撑。遵循“节流”与“开源”并重的制度逻辑:一方面强化节能管理、优化用能结构;另一方面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结构性导向,大力支持风光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发展,为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的能源制度保障。

三是以气候应对拓展国际维度。将“双碳”目标正式法定化,对内建立温室气体核算、碳足迹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等核心制度,减缓与适应并重;对外明确参与国际合作的基本立场,主动融入并积极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值得关注的是,该编在治理机制上呈现出鲜明的“刚柔并济”特色:既有碳排放总量控制等刚性约束,也有大量以“鼓励、引导、支持”为表述的柔性倡导规范,推动环境治理从单向行政命令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转型。同时,该编对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予以系统整合,实现规范集成;又为未来制定专门立法预留接口,兼具体系稳定性与动态开放性,这正是适度法典化立法智慧的生动体现。

走向世界舞台: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担当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国内生态文明法治的自我完善,更在于其所承载的全球治理贡献。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面临多重挑战。绿色低碳发展编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系统完整、刚柔并济的绿色低碳法律范本。该编明确宣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的核心承诺升格为国内法定职责,彰显了中国以负责任大国担当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坚定意志。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该编以立法方式明确授权和鼓励在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标准规则衔接互认。这意味着,中国正以国内立法为依托,将新能源产业的先发优势转化为国际规则话语权,加速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而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方面,该编确立的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维护了国家碳数据主权。

贯彻落实:让法典真正“活起来”

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编是绿色低碳法治体系构建的新起点,而非终点,推动其有效落地是当下最紧迫的任务。

一要加快相关单行法的“立改废释”,及时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原则性规定具备可操作性。二要健全柔性规范的效力保障机制,以刚性底线托底柔性激励,切实增强制度约束力。三要深化环境司法实践,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将绿色低碳发展的规范期许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标准,让法律真正“落地生根”。

中国的绿色低碳发展实践,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危机的重要法治探索。它以最严密的制度支撑最系统的绿色转型,向世界贡献了生态环境法治创新的中国样本与中国智慧。这不仅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法治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副院长)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