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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份遗嘱“写了白写”,财产处分意思“变了又变” ​

570件涉老财产案折射出多重矛盾

2026-08-14 18:00:4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遗嘱形式瑕疵频发、“反常”处分行为增多、意思表示反复多变。这三类问题背后,交织着高龄、失能失智、空巢困境与家庭伦理的多重矛盾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老人留下的打印遗嘱,因是继承人打印、见证人未全程在场,最后被认定无效;老人把房子过户给侄孙,经鉴定签约时已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子最终被判决返还;老人一年多写下9份内容矛盾的遗嘱,法院认定均非老人真实意思表示,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子女平分。

这些场景不是影视剧桥段,而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近5年审结的真实案件中的事实。

近日,北京二中院梳理2021年至2025年审结的570件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发布《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时通报9件典型案例。

《白皮书》指出,老年人财产处分行为存在三类突出问题:遗嘱形式瑕疵频发、“反常”处分行为增多、意思表示反复多变。这三类问题背后,交织着高龄、失能失智、空巢困境与家庭伦理的多重矛盾。

99份瑕疵遗嘱:

形式要件护航真实意愿

近年来,老年人通过遗嘱处置遗产的做法愈发普遍,有的是自己手写,也有的是和部分子女商量后订立的。但实践中,相当数量的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北京二中院审结的490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99件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占比达20.2%。瑕疵覆盖自书、代书、打印、录像等各类遗嘱,具体表现为日期瑕疵、签名瑕疵、见证瑕疵和内容瑕疵四类。

赵某2的打印遗嘱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赵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二子赵某1、赵某2;赵某于1990年去世,李某于2018年去世。赵某2于2017年去世,其与配偶王某生育一子赵某3。赵某3和赵某1因对李某和赵某2的财产分割有争议,诉至法院。赵某3、王某提交载明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的打印遗嘱一份,主张赵某2生前立遗嘱将名下全部财产由赵某3继承,该遗嘱仅立遗嘱人“赵某2”及见证人“邹某”“廖某”签名为手写并捺印,其余内容均为打印;赵某3自认遗嘱由其使用家中电脑打印,见证人邹某、廖某系其朋友,系受赵某2嘱托到场见证。赵某3、王某另提交李某视频遗嘱两段,主张李某亦将相关遗产交由赵某3继承,但两段视频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亦未载明立遗嘱日期。赵某1对上述遗嘱均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2所立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某3明确表示该遗嘱由其代为打印,而赵某3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李某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对该遗嘱也不予认定。

北京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艳在公布典型案例时表示:“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严格的形式要求旨在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保障遗嘱能够切实体现立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愿。因此,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不仅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更易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还有的打印遗嘱则因不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陈某与钱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陈某1、陈某2等四名子女。四名子女因为钱某的遗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

陈某2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钱某去世后,在其承租的公房拆迁、腾退后,其所有的房产及财产都由陈某2继承。遗嘱落款处有钱某签字捺印、代书人方某及见证人秦某分别签字捺印并标注日期,经庭审出庭做证,见证人秦某不清楚遗嘱打印时间,代书人方某陈述遗嘱系其预先打印完成后携带至钱某处,打印时钱某与陈某2夫妻均在场。

法院审理认为,两位见证人均未全程见证遗嘱的制作、形成过程,违背了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法定要求,故案涉遗嘱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杨艳表示,民法典针对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须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所谓时空一致性,即见证人须全程同步参与并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的形成包含“电脑书写”与“打印机输出”两个步骤,这要求见证人必须对这两个环节全程在场见证。民事主体订立打印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守“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的原则,确保时空同步,以免因见证程序瑕疵影响遗嘱效力。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形式瑕疵的成因可概括为“双重脱节”:一是认知与法律的脱节,很多老年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对民法典继承编的严格要式性认识不足,认为打印遗嘱只要最后签字即可,不知道每一页都要签名注明年、月、日,还需要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甚至认为子女能继承也可以当见证人,混淆了继承人资格与见证人资格的边界;二是身体能力与形式要求的脱节,高龄老人手抖、眼花、书写困难,客观上难以完成规范的自书遗嘱,特别是在病危等紧急情况下,更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订立过程。

黄利军还指出打印遗嘱在操作层面的几个易被忽视的细节:“多页打印遗嘱只有最后一页有签名,中间页存在被替换的物理可能,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见证人确实在场但因疏忽当时没签、隔天再补签的‘事后补签’情形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如果遗嘱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前打印好带到现场,即使见证人全程在场也可能因利害关系人参与制作而被质疑。”

财产被“反常”处分:

“空巢老人”的“近因效应”

北京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春涛介绍,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老人”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其在晚年时期的情感陪伴与日常照料需求日益凸显,容易出现老年人临终前将财产处分给近期对其照料较多者的“近因效应”。

“老年人在有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将房产、存款等主要财产,通过遗嘱、赠与、办理产权过户等方式,处分给旁系亲属或保姆、护工、朋友等无血缘关系人员。”《白皮书》将此类行为界定为“反常”处分。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二中院审结此类案件103件,占比18.1%。

朱春涛补充:“该类纠纷不仅会撕裂原有亲情关系,破坏家庭和睦,还会冲击大众普遍认可的财产传承伦理观念,形成负面社会示范,引发对老年群体财产安全的担忧。”

北京二中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张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张某1,张某2系张某的侄孙。张某于2020年9月24日去世。此前的8月24日,张某与张某2签署《赠与合同书》将名下一处房屋赠与张某2;9月3日,二人又签署了一份关于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张某2未实际支付价款。张某未留有任何书面材料说明其为何将房屋赠与张某2。张某1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鉴定,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综合鉴定结论、张某既往病历、脑影像学资料、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认定签署《赠与合同书》《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1对张某的行为不予追认,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合同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

朱春涛指出,老年人一旦患上认知障碍疾病,或者身体状况接近于法律上认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就很难像健康人那样清醒、理智地作决定。这种情况下,老人容易作出让家人难以理解的财产安排。

另一则典型案例则凸显了遗嘱内容不明和真实性难以证明的问题。

宋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照顾其生活的保姆关某登记结婚,婚后不足两年宋某去世。诉讼中,关某提交一份宋某自书遗嘱,内容大意为:“1.我的两处房产全部归关某单独所有;2.若官司胜诉且下款现金大于100万,给我爸10万,剩下的归关某单独所有,若下款现金小于100万,则全部归关某单独所有;3.若官司胜诉,打下的是房产,则房产归关某单独所有,若还有现金部分,按照第2条分配。”宋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均提出质疑,不认可其效力,并因此将关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处理宋某财产。

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约定不同条件以指定分配财产归属,处分的并非当时享有的明确财产权利,财产形式、价值均不明确,遗嘱对应的遗产范围不明确。关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性。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处理宋某遗产。

在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问题也很多,出现这种纠纷的原因通常是老人和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人生前由保姆进行照料,老人去世后相关财产归保姆所有。

“这类案件是实践中对立最严重的,子女往往主张老人被保姆精神控制,保姆则主张自己尽了多年照顾义务。”黄利军表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三个:一是老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有没有被诱导;二是老人处分财产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很多老人处于“半失能”的灰色地带;三是如果签了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有没有实际履行义务,不是只要在身边照顾就算尽到义务,还要看医疗陪护、生活支出、精神慰藉的具体证据。

朱春涛建议,子女要树立正确的赡养观念,既满足老年人物质所需,更应重视精神陪伴,通过定期探望与情感关怀,缓解“空巢老人”的孤独感,降低老年人被外界不良动机乘虚而入的风险;家庭内部要多沟通多商量,家庭成员之间围绕财产规划、养老安排等大事坦诚协商,把话说在前面、讲在明处;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秉持亲情优先原则,避免因财产之争损害家庭和睦。

遗嘱变了又变:

意思表示反复之困

一些老年人晚年会对个人财产安排多次变更,即存在“反复”现象,比如,先后出具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赠与协议等文件;也存在“反悔”现象,比如,先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后又撤销或推翻原有安排。

《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二中院审结老年人财产处分意思表示多变案件139件,占比24.4%。其中57件是老人先后出具多份内容矛盾的遗嘱或赠与文件,82件是老人完成财产处分后又反悔。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连某竟然写了9份遗产处分文件。

该案中,被继承人连某育有张某1、张某2、张某3等四子。2012年11月11日,连某立有代书遗嘱,明确其享有的诉争房屋份额由张某3继承。2012年12月2日,连某写有一份文件,表示出售诉争房屋,房屋不能一人占有。同年12月17日,连某又写有一份文件,表示2012年11月的文件作废。2013年10月2日,连某写有自书遗嘱一份,表示原来写的不算、房产由兄弟分、工资归张某1(文字有涂改)。同年11月22日,连某写有文件一份,表示给张某3签字的内容作废。2013年11月26日,连某写有文件一份,表示房产由4个儿子均分。同年12月15日,连某写有文件一份,表示房屋听张某3安排,给张某1、张某2的条子作废。十日后,连某又写有文件一份,表示房产给张某1。2014年10月10日,连某写有文件一份,表示房产给张某1。连某的4个孩子后来因遗产分割问题诉诸法庭。

经法院查明,上述文件出具时间与4个儿子分别探视老人的时间吻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连某住院及住养老院期间,4个儿子分别进行探视,连某就诉争房屋先后写过9份遗嘱或文件,多份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且形式上存在瑕疵,可以反映连某的真实意思受到几个儿子意愿的干扰,考虑到遗嘱的形成原因及内容,连某所立遗嘱不能完全体现其真实意愿,诉争房屋属于其的遗产份额应由4个儿子按法定继承分割。

“连某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多份矛盾且短期内因受干扰而连续形成的遗嘱类文件能否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杨艳表示,法院从案涉遗嘱文件的形成背景出发,认为连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外界因素干扰,无法认定任一遗嘱系其独立、真实的意愿体现,最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该案警示子女应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不得以不当方式干预其财产处分权,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以及对家庭伦理和公平原则的维护。

黄利军指出,85岁以上老人往往处于依赖专业照护的状态,谁近期在身边照顾,情感天平就向谁倾斜:“子女A今天来送饭,老人立一份遗嘱给A;子女B明天来陪护,老人又立一份给B。财产处分决定极易受当下情境左右,而非基于长期、稳定的理性判断。”

《白皮书》指出,此类意愿多变行为源于老年人晚年情感依赖、家庭关系及现实照料情况的动态波动,既会引发继承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与家族矛盾,也会导致财产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法院查明真实意愿、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

江某的案例则展示了遗嘱以行为默示撤回的规则。

江某与前妻桂某育有江某1、江某2(2008年去世,无子女)两名子女,江某3系江某的姐姐。江某与桂某离婚后,于2010年1月与赵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间二人两次离婚又复婚,2019年2月江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同年9月江某去世。江某去世后,赵某持江某2011年8月2日所立代书遗嘱主张继承全部遗产;江某1持江某2019年9月10日所立打印遗嘱起诉主张继承全部遗产,但该遗嘱一名见证人未在场见证、系事后由江某3找来补签;江某3则提交其与江某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主张江某曾将一套房产赠与自己,后双方约定改为由江某1通过遗嘱继承该房产,若江某1无法通过遗嘱继承则赠与协议仍有效,经查该赠与协议未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江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变动过程、后续赠与协议及给江某1的打印遗嘱,可推定江某具有撤回给赵某的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打印遗嘱内容与此前赠与协议相悖,应视为江某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或双方合意不再履行赠与协议;而江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在场要求,不产生遗嘱效力,最终判决江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杨艳表示:“遗嘱撤回并非仅能以书面明示方式作出,遗嘱人生前另行订立遗嘱、签订赠与协议、提起离婚诉讼等与在先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行为,综合考虑可推定其撤回遗嘱的真实意思,在先遗嘱相应失效。”

“此类案件在北京二中院审结的老年人财产处分意思表示多变案件中占比24.4%,在实务中,在多子女家庭中这个比例可能更高,意思表示多变几乎是涉老继承纠纷的常态。”黄利军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黄利军表示,老年人可以订立多份遗嘱的,这也是老年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但老年人前后订立多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数量过于反常,本身就可以作为老年人意思能力衰退或受外界影响的佐证。

“老人反复改遗嘱,很多时候不是糊涂,而是子女轮流‘做工作’的结果。”黄利军说,多子女家庭里,老人在不同子女探视时,往往会为了当下的和谐答应子女的财产要求,导致短时间内出现多份内容相反的遗嘱。他建议老人尽量在意识清醒、身体状态好的时候订立一份规范的遗嘱,不要轻易变更;如果要把房子赠与子女,一定要同步办理居住权登记,明确约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损害老人居住权的,老人有权撤销赠与。

黄利军建议,高龄老人订立重大财产处分文件前,最好先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估,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可以选择意定监护、遗嘱信托等制度,提前防范财产风险。

黄利军还从律师实务角度提出四项建议:建立行为能力推定快速评估的绿色通道,缩短涉老案件因鉴定程序拉长的诉讼周期;推广“家事调查官+社会工作者+老年心理专家”的协同查明机制,弥补当事人举证不足;构建全国性的遗嘱备案查询系统,解决遗嘱信息分散导致继承人无从知晓的问题;强化诉前调解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引入懂老年心理学、医学、继承法的复合型人才。

据介绍,北京二中院依托“法安颐养”特色审判机制,对涉老案件实行快立快审,通过适老化诉讼服务、社区普法、向养老机构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全流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