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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发布首批体育仲裁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划边界 以裁促治明规矩

2026-08-11 06:56: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近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发布首批体育仲裁典型案例,包括某俱乐部与某运动员反请求管辖权异议仲裁案,某体育经纪公司与某俱乐部体育经纪合同争议仲裁案,某运动员与某省体育局赛场判罚争议仲裁案,某运动员与某省体育局注册争议仲裁案,某运动员与某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比赛结果仲裁案,某运动员与某俱乐部确认工作合同效力仲裁案。

首批公布的6个案例,涵盖了体育法规定的可申请体育仲裁的全部三类纠纷。案例聚焦仲裁管辖权、赛场技术判罚、注册优先权、确认比赛结果及确认运动员工作合同效力等典型问题,阐明了裁决理由和指导意义,彰显了体育仲裁以裁促治功能。

苏州大学教授陈华荣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过典型案例明确管辖范围和裁判规则,统一法律和规则适用标准,为后续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实务指引。

“随着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典型案例的持续发布与积累,将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案例指导制度,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法治建设,深化体育治理改革,为全球体育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陈华荣说。

为复合型体育纠纷提供裁决方法

此次公布的“某体育经纪公司与某俱乐部体育经纪合同争议仲裁案”,在法学界备受关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春良认为,尽管案涉当事人并非典型的体育行业主体,且仲裁请求与金钱给付相关,但在实践中确立了体育仲裁基于行业特殊性获得法定管辖权的可能,为复合型体育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决方法。

张春良表示,该案例打破了商事主体之间的金钱纠纷必然属于商事仲裁的思维定式。本案最核心的裁决逻辑,在于认定普通商事主体在从事与体育密切相关的经纪活动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体育仲裁范围。本案的价值在于,拒绝“一刀切”式地将体育经纪服务视为纯商业活动,将纠纷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性”以及争议的解决是否必须适用体育行业的惯例纳入仲裁范围的考量。

张春良指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合同中未包含纠纷提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在商事仲裁中,这可能直接导致无法管辖。但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纠纷解决适用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鉴于体育组织章程中已经明确写入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的纠纷可以提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因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行业内部纠纷解决,且对处理结果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就可能通过体育仲裁进行争议的解决,从而避免了管辖权消极冲突的影响,有效防止了当事人投诉无门。

据悉,本案裁决作出后,双方自觉履行裁决,在期限内未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涉及职业体育经纪活动的裁决,厘清体育经纪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体育经纪活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与适用,保护职业体育交易链条上参与者的正当利益,对维护体育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因此,将此类关键环节的纠纷纳入更专业的体育仲裁,有利于体育纠纷更加公正合理地解决。”张春良说。

推动整个体育行业规则体系完善

在此次公布的“某运动员与某省体育局赛场判罚争议仲裁案”中,地方体育部门以运动员曾代表单位参加一次全国赛事为由,主张永久注册优先权,试图限制运动员自主流动。仲裁裁决最终明确,行业过渡性管理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确立的运动员权益底线,注册优先权必须设置合理期限,不能仅凭单次参赛事实就长期限制运动员职业选择。

在清华大学教授田思源看来,这一裁决并非否定体育部门的培养投入,而是在尊重行业规律的前提下,划清了行政管理权与运动员合法权益的边界,避免了过往部分地方存在的“以管理名义限制人才流动”的惯性操作。

田思源表示,体育法修订设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在体育行业内部建立起独立、公正的纠纷化解渠道,改变过去体育领域纠纷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内部协调处理的传统模式。过去不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既当“管理者”又当“裁决者”,在涉及运动员流动、赛事权益等纠纷时,容易出现部门利益优先、规则适用不透明的问题。体育仲裁的建立,相当于在行政监管之外增设了一道法治缓冲带,用中立的裁决机制平衡各方诉求。

田思源指出,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而言,这批典型案例带来的最直接的指导意义,就是推动管理行为从“依惯例”向“依规则”转变。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通过具体裁决明确了行业规则不得突破法治底线的原则,为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运动员相关事务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参照。

“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既要尊重体育项目的发展规律和培养单位的合理投入,更要始终以体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随着后续体育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常态化,将进一步推动整个体育行业的规则体系完善,为体育人才合理流动、赛事活动规范开展、产业市场活力释放、现代化体育治理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田思源说。

展现专业高效以裁促治制度优势

“某运动员与某俱乐部确认工作合同效力仲裁案”涉及的纠纷,属于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据了解,2025年,体育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此类“其他纠纷”49件,其中工作合同争议达48件,已成为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

武汉大学教授班小辉表示,从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实践看,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争议,与训练参赛、注册备案、转会租借、归队安排等竞技体育活动密切相关,依法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与体育仲裁之间已逐步形成相互衔接的专业化处理路径。

班小辉指出,我国体育仲裁立足本国制度实践,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行业规则和惯例,在准确识别争议实质、及时稳定职业关系、有效维护行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展现出专业、高效、以裁促治的制度优势,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体育仲裁更加突出专业判断。依托对竞技体育运行规律的深度理解,仲裁机构能够将合同履行情况与运动员参赛、注册备案等实际情况一体考量。

体育仲裁更加注重整体解纷。运动员工作合同往往与注册资格、转会安排、参赛资格等多个环节相互关联,体育仲裁能够在同一程序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审查,避免因多头处理导致的裁判冲突或执行障碍。

体育仲裁程序效率尤为突出。一裁终局的制度安排减少了程序层级,显著压缩了解纷周期。同时,仲裁程序与赛事周期、注册窗口等关键节点相衔接,使裁决能够在具有实际意义的时间节点内作出。

体育仲裁有利于以裁促治。体育仲裁不仅承担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也能够通过典型裁决明确行业主体的行为边界,引导俱乐部规范签约行为、完善合同备案机制,督促运动员诚信履约。

“体育仲裁通过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的协同发力,在提升解纷效率、统一裁决标准、稳定行业预期等方面形成了显著制度效果,实现了专业化、集中化、高效化的纠纷解决路径,为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向更加法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班小辉说。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