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据悉,该批5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最高检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何要专门选择一批最高检抗诉的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又有何特点、提炼了哪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规则?如何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指导性案例均为最高检本级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请您介绍一下,这是基于怎样的背景与考量?
答: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工作中坚持“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部署要求,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检作为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近年来直接办理了多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这些案件多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示范引领作用,有必要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行总结发布。
问:这批指导性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这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从案件类型看,5件案例均为刑事再审抗诉,诉讼过程曲折复杂,不少案件经历多次一审、二审,有的还接续抗诉,均为重大疑难刑事抗诉案件,主要聚焦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证据审查判断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是从抗诉结果看,既有无罪抗有罪,又有有罪抗无罪的案件,多是颠覆性的改判,例如“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为无罪抗死缓的案件,“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为死缓抗无罪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立场和锲而不舍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三是从规则提炼看,这批案例共提炼规则16条,主要聚焦证据审查判断方面,力求为办案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提供遵循参考,同时涉及程序适用等问题。
问:最高检党组强调,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要注重提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规则,引导检察人员更好领悟和做到“三个善于”,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批指导性案例提炼的主要规则有哪些?
答:该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解析,提炼了不同种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具有重要指导价值。例如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判断,“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提炼了被告人翻供案件如何结合翻供过程、翻供理由、是否与在案证据矛盾、与同案被告人供述能否印证等方面进行审查。“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对办案中如何充分挖掘现场提取的指纹、血迹、体液等客观性证据遗留特征,深化其证明价值具有指导作用。“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则聚焦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注重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开展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提炼了注重通过手机通讯数据等电子数据和作案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等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审查,充分挖掘电子数据对证明犯罪事实的特殊价值。
该批案例还聚焦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提炼了适用规则。“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和“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均涉及“间接证据定案规则”。该批案例还立足实践从操作层面对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进行了深入解读,并提炼了逻辑和经验法则的运用等。
另外本批案例主要为刑事抗诉案例,同时也提炼了抗诉程序规则,“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明确了对于已判无罪案件裁判生效后,发现新证据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还是重新起诉的问题。
问:接下来,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
答: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既是参与者,也是监督者,是在诉讼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专责部门。我们要以本次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全面提升审判监督工作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证据裁判原则,提高证据审查运用能力。一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从严把握定案证据标准,对存在缺陷或矛盾的证据要及时复核、完善,对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全案证据着重审查“是否形成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二是进一步树立证据审查意识。三是强化矛盾证据的排查。全面比对在案证据,梳理归纳证据本身的矛盾和证据间的矛盾,及时进行核查,提升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的能力,确保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能够形成闭环。四是提升证据综合审查能力,实现从“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的转变,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五是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发挥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中心地位,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
加强证据补证补强工作,着力提升监督实效。一是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对证据不扎实的抗诉案件,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补强证据缺陷、完善证明体系,构建刑事抗诉证据体系,保证案件质量。二是对于抗诉理由正确但证据相对单薄的提请抗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不应简单作出支持或者不支持抗诉决定,要积极进行证据补强,充分运用自行侦查与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补足补强抗点。
完善配套机制,形成抗诉工作合力。一是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充分发挥“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刑事审判监督业务指导机制作用,加强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统筹推进。二是在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机制下,重罪检察部门与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做好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建立“信息互通、情况沟通、配合畅通”的一体化运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晰、资源整合。三是健全上下联动抗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强化监督、接续监督。四是深化检法沟通会商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加强工作层面的经常性联系,依法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既尊重法院审委会会议研究审议案件程序,又通过这一平台,充分阐释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理由,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