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便利化是国际经贸领域的新兴议题。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达成的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投资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签署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突破。透明度规则是《协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改变了此前投资透明度条款混乱分散的局面。提高投资措施透明度对营造便利、高透明度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不仅是《协定》谈判的坚定引领者,也是《协定》履行的积极行动者。加入《协定》以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便利投资环境,提高透明度水平。然而,我国立法中投资便利化条款、投资信息公布要求、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与《协定》透明度要求存在差距。应完善相关立法、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等,对接《协定》,构建高度透明、高效便利的国际投资环境。

(来源:央视新闻)
与《协定》相比,我国相关立法、配套制度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咏、《民主与法制时报》文章指出,一是立法中投资便利化条款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分为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三个专章,“投资便利”没有作为独立部分存在。投资便利化仅在总则中作为原则被提出,具体投资便利化措施较为分散,而且存在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等概念混淆使用的情况。
二是投资信息公布要求与《协定》不一致。在内容方面,《协定》要求公布的投资信息范围涵盖较广泛,将与投资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所有措施均包括在内,并通过“定义+列举”方式详细规定了投资信息公开内容。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涵盖的范围相对偏窄,如未将国际条约及其修改情况、需要获得批准的投资程序等内容列入需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在时间方面,《协定》既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公布时间要求,又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信息规定了相应要求。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时间要求条款相对较少,且较笼统。如要求及时公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但对如何判断是否“及时”未作解释;对与外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合理时间间隔。
三是配套制度尚待完善。其一,单一信息平台建设亟待加强。作为一项提高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协定》对单一信息平台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现在主要的外商投资信息公开平台是“中国投资指南”。该网站提供的信息、措施与《协定》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未包含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信息仍较为分散。其二,通报制度有提升空间。《协定》的通报要求包含公布缔约方设立的投资便利化委员会网站。目前,还没有可以查询我国向WTO通报投资相关信息与措施的网站。
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等,提高投资措施透明度,更好对接《协定》透明度规则。《民主与法制时报》文章、梁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研究所研究员张磊等人建议,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对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充分厘清投资便利化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具体而言,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设置独立完整的“投资便利”专章,使其成为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并列的单独一章。在“投资便利”专章内,参考《协定》逻辑,对投资透明度措施进行系统性规定。
二是细化投资信息公布要求。进一步提高投资信息透明度要求,如在信息公布事项上与《协定》保持一致并增加对公布时间、方式的要求;对应当公布的缔约方境内投资有关的实际步骤的信息,应进一步明确其范围。同时,利用特殊经济区域对更高水平的透明度措施先行先试。若不确定其适用效果及潜在风险,可通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试验的方式逐步推进。利用其政策优势,对更高水平透明度措施甚至是“超《协定》透明度措施”优先适用。
三是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单一信息平台,涵盖从中央到各省、市、县的各类法律文件,便于投资者从统一平台获取全面且权威的投资措施信息,对拟议中的投资措施提供反馈意见。参照《协定》透明度规则,将“中国投资指南”网站作为基础进行扩充建设。建立通报机制,明确承担投资信息通报责任的部门、进行通报的相关信息。同时,按照《协定》要求建立官方投资信息通报网站,便于投资者查询。
参考文章:
1. 《投资便利化协定》的透明度规则与我国的履行方案
2. 杨欣 | WTO《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 透明度条款及我国实施方案
3. 《国际经济评论》张磊、徐琳:WTO《投资便利化协定》推动多边规制融合:机制、特征与中国实践
4. 李轩 | 对《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评价及中国的因应策略
5. 梁咏|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兴起与投资条约的范式转变
6. 《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演进及中国的关键作用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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