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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舆情】加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涉外法治风险治理

2026-07-21 16:50:38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突破了既有法律体系的适用边界,带来了规范失配、安全失衡与价值分歧等新型风险,给涉外法治体系的适应性与应对能力带来深度考验。需通过完善规则体系、强化安全治理等,构建与人工智能时代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与治理框架。

(图片源于网络)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外法治工作面临规范、安全、价值等方面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许身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涛等人指出,一是规范失配风险。其一,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与主体性争议。人工智能法律属性争议大,在跨境法务中主体地位界定模糊,各国在立法、司法及国际规范方面观点分歧明显,导致权责界定和机制构建复杂。其二,可追溯性不足与责任分配困境。人工智能不同于传统行为主体,在许多场景下判断生成的路径难以追溯。同时,由于责任归属观念分化、跨国追踪复杂化,传统责任机制难以适应当前技术与时代变迁。其三,技术产品的跨境适用与法律边界冲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享有知识产权,其产出过程中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国际社会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立场,导致责任归属与权利界定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同时,各国对技术持有差异化的法律态度和监管标准,使得法律适用与管辖权认定问题越发棘手。

二是安全防控风险。其一,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暴露风险。当人工智能技术广泛用于涉外法治,数据跨境流动将常态化,泄露隐忧、非法截取、技术自身的不成熟或外部入侵都会让核心信息处于危局之中,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面临风险。其二,算法与网络安全的战略风险。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关键架构,若有设计缺陷、运行失误、被恶意利用,或将引发严重后果,尤其是在涉外法治、金融决策等领域表现更为突出。其三,技术攻防化风险。人工智能可通过深度学习与模式识别等手段,秘密获取敏感信息、实施动态监控及干预关键目标操作,给国家安全防护带来新的挑战。

三是价值分歧风险。其一,算法偏见的伦理风险。从涉外视角看,各国在算法伦理上的态度呈现出显著分歧,部分国家偏向技术效率,采用相对宽松的监管模式,而另一些国家则更聚焦社会公平,针对算法应用实施严苛的伦理审查机制,这种认知上的分歧使构建全球统一性准则难度加剧。其二,国际规则竞争风险。人工智能已成为大国战略博弈核心赛道,有的技术领先国家倾向于构建标准并设立规则门槛,有的国家促使规则逐渐朝向更具包容性与更平衡的态势发展,这背后是国家力量与价值观念的深层较量。

专家建议,需从规则更新、安全防控与价值塑造等方面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许身健、杜涛、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等人建议,一是健全规范体系。其一,推动专项立法。推进算法备案、跨境数据流通、数字证据采信等重点领域的专项立法,将伦理原则融入法律规范的制定逻辑。其二,制定人工智能专门性法律。在基本原则方面,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人工智能发展与促进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责任方面,运用动态视角综合认定过错、危险、支配领域等要素在个案中的权重和强度,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现有技术水平、防范损害成本以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损害防范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和用户的过错,合理分配相关法律责任。其三,推动完善国际规则。探索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涵盖国际最大治理公约数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规则,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提出国际倡议、缔结国际条约等方式,将其转化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的一部分。

二是加强安全防控。首先,健全人工智能领域反制“工具箱”。面对人工智能领域存在的技术滥用、数据窃取、政治操纵等风险,启动不可靠实体清单调查,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七条为依据,结合比例原则,按照涉案主体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与非法获利规模,在进出口、投资、入境及在华居留等方面实施相应限制,依法判处相应罚金,从而实现精准反制与有效遏阻。面对人工智能领域纠纷的不当域外管辖,启动恶意实体清单调查,“点对点”打击幕后推动者、参与者(特别是外国同类企业),将惩罚措施的惩戒效果最大化。重点推进《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精细化建设,明确有关重要技术的管制边界。其次,建立数据主权保护与安全评估制度。建立覆盖全链条的数据安全分级保护制度,将“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一般数据”等级化区分,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数据的保护标准与合规要求。通过立法与行政规章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强化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最后,完善安全与创新的法治协调。确立基于场景的分级治理机制,引入“沙盒监管”等柔性治理模式,在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为技术进步预留适度制度空间。

三是弥合价值分歧。其一,引导治理标准互信互认。推动将人工智能治理合作纳入与各国商签的双多边数字贸易协定、科技合作协定或人工智能合作备忘录,通过协定条款倡导“包容审慎、确保安全,风险导向、敏捷治理,技管结合、协同应对,开放合作、共治共享”的治理原则,明确技术标准兼容、数据隐私保护等具体内容,增强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互操作性,化解价值分歧风险。其二,发挥多边组织作用。主动参与联合国及其机构在技术安全、伦理边界、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开展的人工智能治理工作,通过多边协商机制提炼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标准与国际规则。其三,塑造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价值方向。将国内法律规则进行模块化设计、通用化表述与价值共通化诠释,形成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兼容性的法治范式,为全球治理奠定共同的价值基础。

参考文章:

1. 【现代院报告】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技术狂飙时代的探索与选择

2. 杜 涛 张梦溪|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涉外法治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3. 许身健 周一琦|人工智能时代的涉外法治风险治理

4. 数字法治|张欣: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变革与中国路径

5. 刘静,毛蕊:《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研究》

6. 宋保振、卢婧一|“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策划统筹:付萌

分析师:刘畅

新媒体编辑:刘思源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