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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 结伙作案不分主从犯

2026-06-14 07:21:1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精彩判词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判词摘录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搭建“社工库”网站,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对涉案社工库网站勘验,网站后台数据库中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鉴定共计1.7亿余组,网站访问人次10余万次。林某某设备存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经去重后为6亿余组,王某某设备存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经去重后为3亿余组,二人用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将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案信息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二人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外,林某某利用加密通信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通过他人有针对性地获取信息,在群组内发布信息。林某某针对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定向“开盒”侵犯他人隐私,并发布侮辱诽谤等诱导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信息,群组成员共计2000余人。林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从林某某的行为来看,除非法获取、出售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外,又通过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谩骂侮辱等违法犯罪信息,分别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林某某、王某某结伙作案,林某某设立网站、群组,拥有管理控制权限,王某某提供部分技术支持、个人信息数据等,两人分工不同,在整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中都起到重要作用,这种情况下不能区分主从犯。

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京0108刑初1298号

案件背景

2023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信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6亿余组,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3亿余组。2025年间,林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经查,该网站数据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1.7亿余组,被告人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次,网站访问人次共计10余万次。

2025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某等人,利用加密通信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该群组成员共计2000余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应予惩处。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林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承办法官后语

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高曼洁介绍,本案审理难点在于案件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主要为了解决行为人仅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实施公民个人信息交换、买卖非法牟利等情况。若行为人除非法获取、出售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外,又通过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谩骂侮辱等违法犯罪信息,这部分另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此前的信息并无重合,又无法单独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两罪并处,数罪并罚。

高曼洁说,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量刑考量因素及主从犯的区分方面,首先,个人信息数量是考量影响后果的重要依据,信息数量越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后果越严重。本案中,二被告人涉案信息数量去重鉴定后仍然高达数亿条,覆盖面广。其次,考量行为的实质性影响。本案的行为特殊性在于其突破传统的获取、出售个人信息行为,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偿信息查询、帮助他人定向“开盒”,并公开发布信息煽动网民攻击谩骂,严重影响公民生活安宁,在二行为人被抓获后,其他同案人接替成为涉案群组管理员,继续实施类似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再次,林某某、王某某两人结伙作案,获取信息、搭建网站、出售牟利等,均有相对分工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区分主从犯。

“我们通过本案的审理需要明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信息关乎每个公民的生活安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诚信秩序的必然选择,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在准确区分信息来源、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定罪量刑,实现罚当其罪。”高曼洁说。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