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法治舆情】舆论关注“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

2026-06-10 16:39:44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因在百度搜索中检索“李小亮律师”等关键词时,百度“AI智能回答”竟生成“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内容,并配其身着律师袍的照片,南京律师李小亮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这场被媒体称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的诉讼经法院两审终审,认定平台构成名誉侵权。舆论认为,这一判决结果为如何平衡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与AI大模型创新发展提供了借鉴。随着AI技术快速融入社会生活,平台需更加主动扛起主体责任,健全治理机制防范技术风险;监管亦需与时俱进,完善相关规范,为AI应用划清红线。

(来源:澎湃新闻)

执业律师被百度AI认定“被判刑三年”,法院审理划定AI服务法律责任边界,舆论认可相关判决的法律意义。据报道,2024年9月25日,原告李小亮发现在百度手机APP、百度网站搜索“李小亮律师”等关键词,相关搜索和下拉词条内容将其名字与“判刑”“开除党籍”等诽谤性词汇捆绑在一起。随后的搜索,百度“AI 智能回答”都给出“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文字内容,并配上他着律师袍的照片。李小亮随后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通过百度推广咨询热线、北京政务热线反复投诉,但是上述核心谣言却从未彻底清除。李小亮遂正式起诉百度公司,要求删除全部不实信息、在百度首页置顶道歉8个月、赔偿误工费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面对起诉,百度辩称,AI幻觉具有不可预见性,属于技术发展初期的偶然现象,平台不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百度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受“技术中立”原则保护,如果要求其对技术受限造成的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则是过分苛责新技术研发。法院明确指出,百度“AI智能回答”将李小亮照片与判刑等虚假信息合成发布,内容指向明确,包含大量贬损性词汇,客观上必然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百度公司存有过错,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考虑到AI技术尚处于发展初期,且百度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法院并未支持李小亮关于经济赔偿的诉求,仅判令百度书面道歉。

专家指出,相关案件具有鲜明导向意义。一是“技术不可控”不是免责金牌。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珉川表示,幻觉是大语言模型内在的系统性风险,研发和部署者要对此有充分认识,并且有能力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不能因为技术客观上不可控,就规避相应责任。本案中,百度AI并非简单中立转述,而是对信息进行错误加工、生成了新的虚假内容,因此无法适用“平台避风港”规则免责。同时,能不能提前预见到损害结果,并不是判断要不要负责的关键,关键是看公司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该案的诽谤性内容属于可以提前防范的高风险信息,百度有能力却没做好,就要承担责任。二是技术创新不能牺牲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徐珉川等人指出,本案的裁判逻辑具有独特意义。一方面,法院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法律负面评价,倒逼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坚持民事损害赔偿的“损害填平”原理,没有让个案风险过度溢出、打击整个行业的创新积极性。该案也警示相关企业和平台,在进行科技创新时,必须从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积极履行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义务。三是为全球AI治理竞逐提供“中国思路”。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坤认为,与国外一些判例动辄高额赔偿不同,中国法院承认技术尚不完善的客观现实,没有在技术发展初期就施加可能压垮创新的过重责任,为AI企业留出了宝贵的试错和改良空间。同时,本案贡献了“司法审慎介入”的范例,在立法尚未跟上的领域,通过个案判决画红线、定规矩。此外,国际上多数AI侵权诉讼集中于版权经济利益,本案却直指人格权侵害问题,体现了中国司法对新技术风险的前瞻性应对,将治理焦点放在维护公民核心权益上。

“AI幻觉”引发的侵权问题已具有普遍性,需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并完善法律、监管体系。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张凌寒、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房慧颖等人建议,一是推动平台加强内容安全治理。平台应当构建精细化的治理体系,对于普通类别信息,例如生活资讯、娱乐消息,可以适当简化审核流程。但涉及“违法”“犯罪”等可能严重影响公民声誉的敏感信息时,必须使用权威数据库,或要求多重交叉信源验证,确保信息准确。同时,平台必须摒弃“技术万能、责任豁免”的错误认知,建立健全高风险内容事前审核、敏感信息精准核验、侵权内容快速处置的全流程机制,用行业最优可行技术防范幻觉侵权,从被动担责转向主动风控。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在鼓励技术发展与保护个人权利间寻求平衡点,不应简单要求公众“容忍错误”,当技术应用对公民名誉权等法益造成现实且严重的损害时,法律必须提供有效救济。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要确认模型提供者、系统部署者与工具提供方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分配。生成式AI系统往往由模型、平台和工具多方共同构成,模型提供者、系统部署者以及工具提供方,在技术控制能力、风险可预见性与实际介入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注意义务的强度应依据模型通用性、应用场景风险等级以及具体产品设计与部署方式加以判断。

三是推动监管模式与AI技术迭代适配。当前AI和算法治理已不能单纯依赖事后补救,要将监管重心更多地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管控。构建更加完善的事前预防治理体系,完善备案、标识、测评、安全港、监管沙盒等核心制度工具。要加强对AI和算法的事中管控,实现透明化、规范化监管。要基于信息公开原则,增强算法的透明度,要求企业对涉及公众利益、人身权益的AI算法,公开其数据来源、决策流程与算法逻辑。同时,要基于公众参与原则,开展算法影响评估,聚焦算法偏见、数据滥用、权益损害等潜在风险,邀请公众、专家、监管部门共同参与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算法中的错误与偏见。

参考资料:

1.百度AI侵权成立!“全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在宁终审落槌:“技术失控”不等于平台免责

2.律师被AI错认“判刑”,AI幻觉不是平台免责牌

3.当AI成为名誉“杀手”

4.张凌寒:明确人工智能合理信赖边界 需要强化算法治理规范监管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策划统筹:付萌

分析师:赵鸽

新媒体编辑:刘思源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