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观察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陆海规划“打架”和管理分割问题,确保美丽海湾建设能够“一张蓝图干到底”
□ 瞿灵敏
今年6月8日是第18个世界海洋日暨第19个全国海洋宣传日。连日来,各地紧扣“守护蔚蓝 向海图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海洋生态保护理念,凝聚全社会关爱海洋、守护海岸、修复海域的共识与力量。
海洋是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更是支撑国家发展、赋能民生福祉的蓝色根基。守护海洋生态、深耕“蓝色国土”是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海湾作为连接外海和陆地的重要地理空间,不仅是海洋生态保护的关键领域,更是统筹海洋开发与生态治理的重要载体,在海洋经济发展与文明交流互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美丽中国建设在海洋生态领域的集中体现,美丽海湾建设已然成为新时代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与关键抓手。
我国自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以来,顶层设计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部2024年印发《美丽海湾建设提升行动方案》,将海湾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近年来,各地按照“一湾一策”的方案,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岸滩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美丽海湾建设进入扩面、提质、增效阶段,成为彰显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蓝色样板。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陆海治理体系割裂形成的制度短板,成为制约美丽海湾高质量建设的突出瓶颈。我国生态环境立法长期实行陆海分立模式,陆地和海洋分属不同的规划体系和管理部门,陆海生态法规体系未能实现协同演进,缺乏对陆海两域的统筹规划,一些海湾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之间未能形成有效衔接,规划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实践中,依据陆海边界将造成跨界污染的同一违法行为拆分处置,往往陷入“陆上不下海、海洋不上岸”的执法困境。此外,海岸带、红树林、潮间带等兼具陆海属性的生态单元,更因空间归属模糊引发执法监管、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的持续争议。这种陆海割据的传统治理模式,严重制约海湾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修复,难以适配新时代美丽海湾全域治理、协同治理的发展需求。
“十五五”时期是美丽海湾建设的关键时期,高质量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必须打破陆海割据的制度藩篱,从“就海论海”转向陆海统筹,更好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对此,即将于8月15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的10部法律经编订修纂之后全部纳入法典,为陆海统筹、协同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美丽海湾建设迈入“以海定陆、陆海统筹”的法治化新阶段。
一是统一规划体系,打破陆海规划的空间壁垒。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陆海规划“打架”和管理分割问题,确保美丽海湾建设能够“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是统一监测制度,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的监测网络,做到“一张网络观全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象在海洋,根子却在陆地。美丽海湾建设关键在于以海定陆、防控陆源污染。对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实现对陆源污染全链条防控提供了信息支撑。同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真正将“海里的指标”转变为“陆上的任务”,实现海域环境容量向陆地管控任务的科学转化,为美丽海湾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统一追责问责机制,强化全链条追责问责,确保“一根竿子插到底”。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覆盖纪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完备责任体系,并通过环保督察、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多元机制予以落实,确保追责有据与追责有“具”。
生态环境法典为美丽海湾协同治理、系统保护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期待在实践中,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方位推动法典制度规定落地生根,从而真正激活陆海统筹治理效能,持续擦亮美丽海湾生态底色,绘就“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蓝色生态新画卷。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