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观察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建设清洁美丽世界的必由之路
□ 杨朝霞
今年六五环境日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世界环境日主题聚焦气候行动的紧迫性。6月1日至7日美丽中国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地区各单位围绕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全面绿色转型是一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深刻变革。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现从分散立法向系统集成转变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推进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的法治宣言。生态环境法典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世界生态环境立法的首创,为全面绿色转型筑牢了制度根基,有助于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立,源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是,维护优质生态产品在自然系统和人类系统之间的供需均衡。这是环境法最基本的事理,也是生态环境法典最根本的底层逻辑。良好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健康的土壤、适宜的气候等生态产品的供给不是无限的,一旦人类的开发利用超过大自然的供给阈值,就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退化等后果。
历史上,我们习惯于从生态产品供给侧发力,即通过保护环境、资源、生态,保障优质生态产品的持续稳定供给,其本质是生态的文明化。但在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仅靠改造供给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必须同时从需求侧入手,即通过规范和约束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减少生态产品的供给侧压力,其本质是文明的生态化。为此,我国站在保护和发展一体化的立场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确认了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为基本内涵、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可持续利用”“代际公平”等为核心内容的可持续发展观,制定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建设清洁美丽世界的必由之路。生态环境法典一方面吸收了可持续发展观的精髓,注重从生态产品需求侧发力,秉持“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在绿色转型中推动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的理念,系统整合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对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另一方面站在生态文明的高度,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场,以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价值理念,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碳排放权交易、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作了全面规定。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亮点之一是顺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明确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转型,这标志着我国绿色低碳发展进入精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更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阶段。同时,法典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了配额分配、清缴履约、交易监管等规则,并对未按时清缴配额的违法行为设定高额罚款,使碳市场监管真正“长出牙齿”。此外,法典还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开辟制度通道,有利于将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通过光合作用生成的碳汇增量变为可交易、可质押、可变现的“碳票”,让“好空气卖出好价钱”,为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打下法治基础。
良法善治,久久为功。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为推进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放眼未来,应在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之上,加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国土空间规划法,修改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协同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修复法、绿色低碳发展法等四大亚部门法的创新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