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婕
记者今日从司法部获悉,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这部高位阶立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新发展阶段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超3万亿美元,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面对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和地缘政治风险上升的复杂形势,既往散见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规定》共34条,确立了对外投资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的总体思路。在明确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同时,《规定》强调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依法享有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针对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痛点,《规定》构建了全方位的服务与保护体系。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等资源;同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保护机制,通过监测预警、领事保护以及鼓励多元化解纠纷等方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规范对外投资管理方面,《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是与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作了衔接。同时,《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另行制定。此外,该条款还明确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确认了港股通、QDII、QDLP等成熟跨境证券投资渠道的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境内居民个人依旧可以通过上述现有渠道便捷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等。
面对国际上日益增多的歧视性措施和投资壁垒,《规定》也备足了法律“工具箱”。针对有关国家(地区)采取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或者外国组织、个人不合理剥夺中国投资者正当权益等行为,《规定》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专家指出,这些措施是防御性而非进攻性的,旨在以法律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在强化服务与保护的同时,《规定》也对投资者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国家将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推动投资便利化与风险防控有机统一。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规定》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旨在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提升国际竞争力。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开展宣传解读和配套制度制定工作,确保这部重要行政法规顺利落地实施。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