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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审批制沦为拒付加班费的挡箭牌

2026-05-29 18:11:5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徐伟伦

加班审批制度,本意是为了规范用工管理,既让用人单位掌握加班情况,也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报酬。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制度却频频“异化”:有的企业审批流程繁琐、审批滞后,劳动者实际完成了加班,只因“流程未批完”便被否认;有的企业以“无加班记录”为由对抗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将审批制度变成了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护身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颇具警示意义。某设计公司以“劳动者未提交加班审批”为由,拒不支付加班费。法院明确指出:加班审批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凌驾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报酬权的基本原则之上,仅以“未审批”作为拒付加班费的唯一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这一裁判规则,击中了当前加班审批制度滥用的要害,也回应了当前劳动争议中“隐形加班”认定难、加班审批制度滥用的突出问题。

滥用审批制度,本质上是企业将管理便利凌驾于劳动者权益之上。不少劳动者反映,加班往往是领导口头安排、临时紧急任务,等到线上提交申请时,要么审批节点过多、领导迟迟不点通过,要么事后以“未提前申请”为由全盘否认。更有甚者,企业将审批通过率与部门考核挂钩,导致中层管理者刻意拖延或拒绝审批。如此一来,劳动者付出了真实的劳动,却因一道“程序门槛”而无法获得报酬,显然有失公平。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滥用审批制度加剧了劳动者的举证困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事实。可当企业以“无审批记录”为由抗辩时,劳动者手中的微信聊天、钉钉打卡、工作成果等证据,往往被企业轻飘飘地一句“未经审批不算加班”所否定。如果司法对此听之任之,无异于鼓励企业利用管理优势“合法”侵占劳动者权益。

防止审批制度异化,司法已经亮明态度:加班审批不是“免死金牌”,实质性劳动才是认定加班的核心。只要劳动者能证明系用人单位安排或迫于不合理工作定额而延长工时,即使没有走完审批流程,法院也应当认定加班事实。同时,建议完善相关举证责任规则,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后,企业以“未审批”抗辩的,应当由企业举证其已尽到合理提示和及时审批义务。

当然,也要引导企业回归制度初心。加班审批应当便利劳动者,而非刁难劳动者。科学的审批制度应当是:紧急情况下允许事后补批,审批流程限时办结,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门槛。企业更应认识到,靠“卡审批”省下的加班费,迟早要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吐出来”,还会搭上信誉成本和违法代价。

根治“审批滥用”,需要司法、行政、企业、劳动者协同发力。司法机关应继续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审批不得对抗法定权益”的裁判导向;劳动监察部门可将滥用审批制度纳入重点监察范围;劳动者则要养成留存工作指令、沟通记录的习惯,让“未审批”的借口无处遁形。唯有如此,加班审批制度才能真正回归其应有之义,既维护企业管理秩序,更守护劳动者“劳有所得”的底线。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