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思路要求,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法律责任刚性,为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害防治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治支撑。专家学者积极就水法修订研提意见建议。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修订草案从整体框架到具体条文进行了重构与革新,为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法治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宋云博等人指出,一是治水理念发生根本转变。修订草案在总体思路上实现了从“资源利用型”向“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型”的转变,将水资源从单纯的生产要素提升至维系国家生存、生态安全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资源高度,将生态保护确立为所有涉水活动的前置性要求,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二是治水制度实现重大创新。一方面,全面确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破过去“以需定供”的配置模式,使水资源的承载力成为未来区域经济规划、城市扩张和产业布局的“硬约束”。另一方面,实现河湖长制法定化,确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地方党政“一把手”对水生态保护的主体责任,为跨部门、跨区域的系统治理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三是治水监管愈发严密。修订草案规定“确定江河、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指标”,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应当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填补了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建设中生态用水缺乏量化标准和法律强制力的空白,将模糊的生态保护诉求转化为可监测、可考核的法定指标。同时,扩大了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大幅度提升了处罚力度,引入“货值倍数”罚款机制等。
专家认为,修订草案表现出极强的立法前瞻性与制度包容性,但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结合宋云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道宏、徐永军等人建议,一是明晰权利与红线边界。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一方面,完善河道湖泊土地利用退出的补偿机制。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已经划定的林地、耕地,影响防洪安全的,政府应当稳妥有序组织调整退出。若仅强调“退出”而缺位“补偿”,易引发社会矛盾,可在该条第三款后补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筑牢民生与生态用水的绝对红线。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国家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前增加限制条件,以明确水权交易的前置边界,防止地方过度交易水权。
二是完善权责与监管空白。其一,完善河湖长制的法定监督机制。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增补“国家建立河湖长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压实河湖长的治理责任。其二,规范河道湖泊管理范围调整的公开程序。全面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在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工程建设调整管理范围的内容中补充“并向社会重新公告、更新边界标志”。其三,在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进行舆论监督的职责。
三是收紧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其一,明确“地下水储备”概念。“地下水储备”首次入法,但缺乏定义和认定标准,应明确其概念,避免实践中任意扩大或缩小储备区的范围。其二,明确跨区水事纠纷的水域范围。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中跨区水事纠纷解决前不得在“一定范围内”开工建设的表述,修改为“直接影响争议水域的范围内”,以明确判定标准,防止因范围模糊引发二次纠纷。其三,规范船舶通行收费的授权表述。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国家视情允许对通行船舶实行收费制度”的“视情”二字删去,修改为“依照相关规定”,将模糊的授权转化为明确的下位法依据。
四是建立违法成本动态计量机制。现行定额罚款模式对部分高收益水事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建议针对社会危害大、影响范围广的严重违法行为,引入动态比例罚款制度,建立按“违法面积价值倍数”挂钩的动态比例罚款机制,同时将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涉河违法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定额罚款的机制,修改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计罚,可以达到“违法规模越大、处罚力度越重”目的,从而彰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参考资料:
1. 人大常委会丨我国拟修改水法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水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加强与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衔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的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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