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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良法善治 |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逻辑

2026-05-22 17:30:4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于文轩

生物多样性由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三个层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生物多样性三个层次的保护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中既包括对现有法律规范的编订纂修,又包括基于成熟实践的规范创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生态系统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内涵。广义上的“生态系统”是指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范围内,全部生物之间及与所处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一意义上,生态系统保护与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交叠。从狭义角度看,生态系统保护被视为生态保护的一个具体层次,即相对于物种、遗传资源而言,强调一定空间内全部生物相互之间及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关系。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编下设生态系统保护专章,采用狭义层面的“生态系统”范畴,亦即生物多样性范畴下的“生态系统”。现行与生态系统保护相关的单行法律大多遵循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生态环境法典基于空间治理思路,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线索,就生态系统保护作出引领性规定。在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中,生态系统为物种的存续和发展提供最基础的生态空间,而遗传资源又蕴含于甚至在一些情形下直接体现为物种资源,这都体现出显著的空间属性。

现有立法对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生态环境法典在此基础上进行凝练,形成基础性、指引性的生态系统保护法典规范。对于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的河湖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对于面积广大的荒漠生态系统的保护,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为了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全面保护,生态环境法典就这两类生态系统的保护分别设专节作出规定,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物种保护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设物种保护专章,从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三个方面,提炼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措施。其中,外来物种入侵既涉及生态系统保护,又涉及物种保护,但考虑到外来物种入侵主要起因于物种因素,同时对本地物种保护甚至生物安全产生威胁,所以将其纳入物种保护部分。

生态环境法典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成熟实践,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就遗传资源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生态保护编的“一般规定”中,法典不仅从生物多样性三大层次的角度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作出了规定,而且就种质资源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法典还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就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