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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落地实施

彰显中国维护自身权益与国际法治的坚定立场和强大能力

2026-05-16 15:36:1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霍政欣 

日前,司法部发布公告,将欧盟依据其《外国补贴条例》调查同方威视过程中对中国实体展开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据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中国政府依之维护自身权益和国际法治的首案,进一步丰富了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以下简称“三反”)的执法实践,标志着我国“三反”法治体系发展到制度完备、工具丰富、衔接顺畅、攻防兼备的新阶段,同时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通过法治手段捍卫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坚定立场。

当前,国际局势动荡加剧,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自由贸易面临严峻挑战。作为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受益者和支持者,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合作基础牢固,产供链深度互嵌,已经形成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良性格局。中欧加强合作和经贸关系不仅有利于双方,也具有战略意义和世界影响。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不断使用各种“法律”工具,依据欧盟法或其成员国国内法,对中国企业调查设限、进行不当行政和司法干预,严重损害中欧互信,严重侵害中方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双方正常的经贸关系。

2024年4月,欧盟委员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同方威视在波兰和荷兰的欧洲子公司实施突击检查;2025年12月,欧盟宣布对同方威视启动“深入调查”。对此,中国商务部表示强烈反对,指出其立案证据不足、执法过度、举证倒置、程序不公、歧视性明显,并明确认定欧盟的调查构成“贸易投资壁垒”。然而,欧方漠视中方合理关切和严正交涉,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在调查同方威视的过程中,公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强制中国有关金融机构等向其提交存储于中国境内的数据和信息。这些跨境调查做法试图将欧盟的域外管辖权凌驾在中国的属地管辖权之上,明显有悖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侵犯中国主权和安全,也损害中国企业的合法权利。《条例》第3条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欧盟相关跨境调查做法展开相应的应对措施,既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有坚实的国内法支撑。

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对欧盟相关跨境调查的做法开展识别工作,并在完成识别程序后,正式发布公告,将之认定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整个执法过程严格遵循《条例》的各项规定,专业且理性。《条例》的首次执法实践既表明中国绝不接受任何外国国家和地区滥施“长臂管辖”的坚定立场,也是中国政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和不断提升涉外执法效能的生动体现。

需要指出,随着《条例》的落地实施,中国“三反”法治体系正式迈入各项机制相互支撑、各项措施相互补充的新阶段。一个以协同、协调和协作为特点的中国“三反”法治体系基本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通常适用于外国违反国际法、干涉我国内政的非法行为;《条例》通常适用于外国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通常适用于经贸领域的歧视性措施和次级制裁措施。这种“三反”法治协同体系的构建,彰显中国的制度优势,充分体现中国作为法治国家在复杂国际环境中的法治自信,为建设和平、安全、繁荣、开放的世界注入了稳定性和确定性,也为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供了中国方案。

最后,需要强调,作为推动多极化的两大力量、支持全球化的两大市场、倡导多样性的两大文明,中国和欧盟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不仅关乎双方利益,也事关世界人民福祉。因此,互相尊重、寻求双赢理应成为双方关系的主基调。希望欧方能听懂中国政府依法发布公告阻断其不当域外管辖的法治语言,摒弃成见和偏见、排除外部干扰,让经贸问题回归经济本身属性,与中方相向而行,共同推动中欧关系重回正轨,造福双方和世界人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