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理响中国·良法善治 | 生态环境法典推动节水法治建设新跃进

2026-05-15 17:05: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杜群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持续推进,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节水优先”成为新时代治水工作的基本方针。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为基础的水资源法律体系。2024年施行的《节约用水条例》进一步系统确立了节水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水资源提供了专门法律依据,实现了资源节约、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通过并即将生效实施,标志着我国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制度体系化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将节水制度进一步纳入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的整体框架,系统吸纳了《节约用水条例》确立的“节水优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与效率控制、高耗水行业限制、节水评价、非常规水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阶梯水价与市场化节水机制、政府-企业-个人等全社会参与节水的责任体系等节水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以法治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和绿色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节水法治建设的新跃进。

生态环境法典对《节约用水条例》相关制度的吸收,并不是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法典化方式进行了法律制度的系统整合和条款具体化。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水优先”原则法典化。法典生态保护编明确国家实行“节水优先方针”,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建立“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制度要求,节水成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二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具体化。法典规定了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载地区实行限制措施;规定了用水效率控制、行业先进用水标准等制度要求,推动节水型产业发展;严格水生态保护与约束,要求保障生态流量、保护水功能区和约束地下水超采。三是高耗水行业限制制度具体化。法典进一步强化了源头治理,包括对高耗水项目实行严格准入、建设项目需进行节水评价、对落后高耗水工艺依法淘汰。四是再生水与非常规水利用制度具体化。在条例强调再生水利用的基础上,法典整合了非常规水利用制度体系,包括国家鼓励再生水、蓄集雨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市政、园林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建立非常规水配置和开发利用设施。五是市场化节水机制具体化。条例中的阶梯水价、合同节水管理得到法典支持,法典推行鼓励节水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完善财政、税收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六是节水责任制度具体化。法典明确了政府、企业、事业机构和社会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参与节水的义务和责任。法典规定了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工业、服务业企业等应当适用节水技术等;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水的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的节水义务。

综上,生态环境法典并不是机械“吸收”了《节约用水条例》的规范内容,而是将节水制度上升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国家生态环境法律基本制度。法典编纂制定的节水法律制度,一方面,更加强调国家整体生态安全、流域协同治理、生态系统保护,完成了从“节水管理”“水资源管理”到“生态治理”的制度跃升;另一方面,将节水与产业结构调整、绿色低碳转型、“双碳”目标结合起来,采取行政监管、市场激励、全社会节水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使节水制度的法典规范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