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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良法善治|以法典之力 筑节水之基

2026-05-15 14:01:2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郭敏晓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典化、体系化的新阶段。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有关节约用水的制度规范,并在第三编“生态保护”中对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作出专节规定,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对节水制度的贡献,首先体现在其系统性与协同性。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这一规定将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等不同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节水义务进行系统整合,确立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赋予其更广泛的适用范围,体现了节水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中的基础性地位。

生态环境法典将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范,在总则编规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新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落实和体现新时代的治水思路要求。节约用水,不再是单一的技术管理问题,而是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人口调控等紧密相连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将节水要求嵌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前端,体现了预防为主、源头管控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对各领域节水作出了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生态环境法典将“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上升为所有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普遍法律义务,并进一步在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中,对建立绿色供应链和提供绿色低碳产品提出有关节水要求;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法典在明确政府具有农业节水法定职责的基础上,提到要“加强灌区建设和改造”;城镇领域,生态环境法典将原行政法规中的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上升为法律,并特别强调“推进生活节水,加强生活废水循环利用”;保护和节约利用地下水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提高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罚款上限,加重法律责任,增强震慑作用;对于调水,生态环境法典还专门要求加强对调入区的节水管理。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领域整合、制度整合、价值整合,构建起一个以水资源承载力为刚性约束、以节水优先为核心方针、覆盖“取—供—用—排—回用”全链条的节水治理新范式。

生态环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不仅确立了节水义务和制度框架,还构建了多层次的保障机制。在价格机制上,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完善用水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在政府采购上,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节水产品、设备、设施和服务;在产业支持上,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这些配套措施将节水从单纯的行政管控,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力的多元治理体系。

当前,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尚未根本改变。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将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这一重大命题以系统化、法典化的全新法治形式再次鲜明地摆在社会大众面前,必将有力推动各行业各地区进一步转变用水观念、提升节水意识,以法典之力筑牢节水之基,支撑保障国家水安全。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