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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6-05-07 14:39:44 来源:中国人大网 -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监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湖北、四川、重庆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监狱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应当予以加强和规范,对刑罚执行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平安中国建设方面的作用应当予以体现。此外,修订草案中“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表述应移至第四条作为监狱工作的目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二、修订草案第四条对监狱工作的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监狱法规定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监狱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议继续坚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最新情况进行充实。同时,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增加监狱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三、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有的常委委员、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狱法主要规范刑罚执行活动,与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不尽相同,建议本法对有关机关之间的关系不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有关问题待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一并研究。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为适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建议增加有关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对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

五、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为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建议增加对罪犯进行出监前教育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监狱在罪犯服刑期满或者假释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出监教育,以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提高其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六、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提高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质量,建议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关罪犯教育改造措施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经监狱长批准,罪犯可以与其他有利于其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二是增加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动态调整。三是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加强同社会力量的联系和合作,发挥社会力量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

七、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对修订草案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增加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和泄露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情形。二是对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处理程序作出进一步规范。三是增加规定追究未依法履职行为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因素,依法处理。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有关外国籍罪犯刑罚执行和管理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监狱保障外国籍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外国籍罪犯探视相关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罪犯的移管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编辑: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