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监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福建、山东、北京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向刑满释放人员了解情况),结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刑罚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进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二是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增加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二、刑法规定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修订草案中对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作了相应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规范减刑、假释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及时公正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提升刑罚执行效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
三、有的部门、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作修改完善,处理好与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的衔接。二是完善罪犯与亲属等通话会见的规定,增加监狱合理安排次数与时间以及视频会见方式。三是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衔接,增加规定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四是在关于罪犯离监探亲的规定中,增加监狱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提升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方面的规定,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提高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二是增加规定监狱可以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三是增加规定监狱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规定,完善有关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二是增加规定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监狱、法院、检察院代表和相关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系统总结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经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是及时、必要的,出台后将为提高监狱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编辑: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