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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救助法:作出系列规定方便群众更便捷地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

2026-04-24 15:33: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记者从24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获悉,社会救助法草案将提请4月27日至30日在京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对困难群众开展救助帮扶,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施春风在记者会上介绍说,社会救助法草案贯彻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明确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政府责任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职责。

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出规定。草案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此外,通过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据介绍,社会救助事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使群众更便捷地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草案规定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并作了一系列规定——

在救助申请方面,规定对于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在受理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在审核确认方面,规定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确认效率和准确度。加强信息共享,对可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

此外,草案还规定社会救助对象遇有紧急情况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救助;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规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办理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