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热播剧被切条上传百条,平台只删不封号要承担哪些责任?

2026-04-24 10:15:51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标准+

近年来,涉网络平台著作权纠纷案件多发。我们也常常能在网络视频平台上,看到一些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切条视频。这样的侵权行为,除了上传、发布这些视频的人,平台方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呢?平台应该怎样守好门?

依据有关规范,平台接到权利人投诉侵权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权责任扩大。但对于重复侵权用户持续上传侵权内容,仅采取通知删除措施够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文超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某视频平台的一名用户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持续上传某知名电视剧完整剧集,共计100多条侵权链接。享有案涉热播剧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告,两个月内先后向被告平台发送20多次侵权投诉通知,并且在投诉后期明确要求被告对该重复侵权账号采取封禁措施。

被告平台仅在每次收到通知后的第二天删除具体的侵权链接,未对涉案账号采取其他措施。原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平台构成帮助侵权,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李文超:被告有能力也有相应的社区规范及信用规则对用户实施管理,却仅采取单纯删除处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复侵权,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李文超通报的另一起案例中,被国家版权局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综艺节目,整体开播前、每期节目开播前,以及播放结束当晚,原告娱乐公司都会向被告平台运营公司发送权利预警邮件,累计32次,但却发现在被告运营的视频平台App端及网页端存在大量侵权切条视频。原告起诉索赔获得法院支持。

李文超:持续性预警可构成有效的“预通知”,将“通知”的效力延伸至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侵权行为,平台收到合格的“预通知”时“应当知道”在作品首播及热播期间有产生“追播”侵权行为的合理可能性,从而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生活中,平台上标注“优选”的内容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点击量,而这样的标注则体现了更重的责任和审查义务。在一起知名作家诉平台侵犯署名权、复制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中,被告方正是因为在侵权音频上标注了“优选”,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长新:明确平台对内容进行审核、选择、编辑,并决定其分发范围时,其二次利用用户上传内容的主体身份明确,属于提供内容服务,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赵长新说,在“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网络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守门人”责任。


编辑: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