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当前,新技术迭代突破、新产业加速培育、新业态蓬勃兴起,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回应变革、引领创新,成为时代命题。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法治网推出“让知产力绽放新质生产力”系列报道,从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知识产权赋能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下的仲裁实践、产业发展视角下的平台责任、AI时代短剧漫剧版权保护、知识产权驱动体育产业等维度,深入探讨如何以制度创新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以法治之力激发产业创新活力。敬请关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青 见习记者 杨幸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达2979亿元,累计发放贷款户数2.87万户,与2023年相比分别增长56%、33%。湖北宇扬铝业有限公司以商标权质押获得5000万元融资贷款,威海银行对因抵押物不足陷入融资困境的某科技创新企业提供3000万元贷款支持。这些数据和案例昭示着知识产权正从“法定权利”向“经济资产”加速转化。
然而,大量科创企业仍正经历“有权利、难融资”的困境。相较于每年数百万件的专利授权总量,真正实现资本化的知识产权仍是少数。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是将“知产力”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融资保障——通过质押融资、证券化等手段,企业可将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转化为发展资金,破解“有技术、缺资金”的困境,形成“创新-保护-运营-再创新”的良性循环。
“三重门”卡住融资路
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蕊认为,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面临“三重门”困境。
第一重门是“确权之困”。权属清晰是资本化的前提,但在科创企业的实际运营中,知识产权权属边界往往模糊不清。职务发明的认定争议是首要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确立了“任务标准”与“物质技术条件标准”,但“本职工作”的范围界定、“主要利用”的判断标准常引发争议。高校老师创业后,其研发成果究竟属于原单位职务发明还是个人成果,往往成为纠纷焦点。产学研合作的权属分割则更为复杂,有些合作协议仅笼统约定“共同所有”,却未明确共有份额、使用方式及收益分配,导致成果难以单独质押或转让。
第二重门是“估值之难”。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资本化的关键环节,但目前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估标准。司法评估与商业评估之间存在明显割裂。诉讼中的专利价值评估侧重于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而融资场景下的评估更关注未来收益折现。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差异巨大,导致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持谨慎态度。此外,技术迭代风险进一步增加了评估难度。一项发明专利在申请时可能具有较高价值,但若行业技术路线发生变革,其价值可能迅速贬损。如何在这种不确定性中给出公允估值,是评估机构面临的现实挑战。
第三重门是“流转之滞”。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资产,其交易市场相对封闭,流动性不足。当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质权人处置知识产权面临“找买家难、定价难、过户难”的困境。目前,虽然各地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但交易活跃度有限。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要求买家具备特定技术背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涉及的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等程序相对复杂,增加了交易成本。
法治框架的构建与完善
我国已构建起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基本法治框架,能为科创企业解决上述困境提供制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将“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列入可质押权利范围,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细化了登记程序。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为质押融资中的专利稳定性判断提供了参考依据。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本化的高级形态,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已形成资产支持证券(ABS)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双轨并行的制度格局。在交易所ABS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等监管文件已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可作为基础资产的范畴,并要求发起机构对权属边界、许可状态及侵权风险进行全面披露,确保“基础资产界定清晰,附属担保权益明确”;在银行间ABN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同样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规则依据。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2022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区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为数据处理者提供登记服务,颁发登记证书。虽然此类登记目前不具有确权效力,但可作为数据资产权属的初步证明,为后续交易和融资提供参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张全伟认为,当前数据资产入表与资本化仍面临确权难、估值难、流通难的“新三难”,建议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力推定规则,探索数据资产的标准化估值模型,并推动数据交易所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
实务操作的“四维策略”
李蕊基于她为科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提出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四维策略”,即确权策略、布局策略、融资策略、风控策略,并介绍了其实务要点。
确权策略既是科创企业规避争议、防患于未然的必然之举,也是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基础。对于职务发明和产学研合作等,可在劳动合同或技术开发协议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归属、成果的使用权限、收益分配比例、合作终止后成果的处理方式等。对于从高校、科研院所离职创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在入职前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情况进行背景调查,并在协议中要求其作出不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承诺。
布局策略的关键在于构建差异化专利组合。技术路线明确、产品单一的企业,可采取“核心专利深耕”策略。围绕核心技术申请多件发明专利,形成严密的专利保护网,同时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申请国际专利,为未来海外布局预留空间。此类核心专利的质押价值较高,可作为融资的主要担保物。而技术迭代快、产品线丰富的企业,可采取“专利组合构建”策略。在核心专利周围布局若干改进型专利、应用型专利,形成专利组合。质押融资时,可将相关专利打包质押,提高整体评估价值。
融资策略的关键在于选择适配的资本化路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合已有一定规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申请时,企业应准备完整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为提高成功率,可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购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适合知识产权数量较多、具有稳定许可收入或应收账款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群。
风控策略的目标在于识别与缓释法律风险。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企业应特别关注三类风险:一是权属风险,质押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认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共有权人异议,对于共有知识产权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二是侵权风险,应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评估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风险,若质押期间发生侵权纠纷,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贬损甚至被宣告无效;三是价值贬损风险,建议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价值重估机制,当知识产权价值显著下降时,及时补充担保或提前还款。
有多年科创企业法务工作经验的张全伟博士补充,知识产权资本化不是法务部门的“独角戏”,而是需要研发、财务、业务等部门的协同。企业在融资前应对核心专利的稳定性、侵权风险、许可状态等进行全面尽调,避免在金融机构审核时“卡壳”。金融机构则可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订单”“知识产权+股权”的组合担保模式,降低单一知识产权估值的不确定性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教授认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完善是慢变量,企业合规是快变量。建议整合科技、金融、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政策工具,形成“确权-评估-质押-流转-证券化”的全链条支持体系。她提出,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正成为新变量,建议在制度设计中完善数据产权评估与流转规定,使全链条支持体系能够回应技术变革需求。
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缺乏资金支持,融资成为企业发展必须克服的难题之一。对于科创企业而言,善用知识产权资本化工具,做好知识产权的确权、布局、风控,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转化的必由之路。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期待更多科创企业能够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获得发展动力,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建设科技强国贡献力量。
监制:余飞
统筹:杨幸芳
策划/采写:刘青 杨幸芳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