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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舆情】以法治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10 12:34:08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全局,作出“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重大部署。专家指出,当前,数字经济的运行逻辑正由单一依赖技术创新,逐步转向更加注重制度规范与法治保障的发展阶段,对规则供给的系统性、稳定性和前瞻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性作用,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来源:《人民日报》)

专家认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仍面临一定制度性瓶颈。中南大学“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首席专家江必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等人指出,一是数据要素规则不完善。现行法律对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划分不清晰,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权属边界缺乏明确界定。数据交易的合规标准、定价机制、安全保障等关键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在数据要素获取、利用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平台垄断问题突出。数字经济平台固有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与数据集中特性,极易在市场中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一些平台凭借“数据+算法+资本”的复合优势,不仅通过排他性手段构筑市场壁垒,更利用算法合谋、算法价格歧视等隐蔽方式实施剥削性滥用,给执法司法机构带来挑战。三是新业态监管体系不完善。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直播电商、跨境电商、人工智能服务、元宇宙、数字藏品等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由于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定性不明确,传统监管规则难以完全适用,部分领域存在无法可依的监管空白。传统的事前审批、事后处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快速迭代的特点,监管方式也较为僵化。数字新业态下的消费关系呈现高度虚拟化与技术化特征,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呈指数级上升。四是涉外法治保障不足。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仍由发达国家主导,我国话语权和影响力不足。数字经济领域的涉外纠纷日益增多,但仍存在管辖认定困难、法律适用不明确、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困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专家建议,从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健全市场竞争规则、强化新业态监管等方面着力,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江必新、王利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席月民等人观点,一是健全数据要素基础法律制度。加快构建覆盖数据产权、流通、收益、安全全链条的法律制度体系,如考虑制定专门的数据产权保护条例、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管理办法、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核心作用。同时,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标准和程序,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

二是完善数字经济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各种市场壁垒,确保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则制定,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认定规则。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可考虑制定平台经济治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强化数字经济新业态监管。针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业态,加快完善监管规则,明确法律定性、监管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网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监管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协商,推动平台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参与规则制定和治理实践。

四是加强数字经济涉外法治保障。主动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定中的数字规则,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互联网开放等方面,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逐步实现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互认,围绕数据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关键议题,提出符合我国利益和发展阶段的规则主张。加强涉外司法和仲裁机构建设,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经济涉外纠纷解决机构。

参考文章:

1. 江必新|发展数字经济的制度因应

2. 王利明: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筑牢数字经济发展基石 | 前沿

3. 席月民 | 构筑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数字经济法治

4. 高被引佳作回顾 || 张守文:数字经济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因应

5. 陈永强:数字经济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设想

6. 支振锋 等︱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中国方案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策划统筹:付萌

分析师:刘畅

新媒体编辑:刘思源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