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从“综合整治”到“深入整治”

治理“内卷式”竞争的思路之变


2026-04-09 15:05:1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 编者按

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到2026年变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治理思路实现从结果纠偏到源头管控的根本转变。

几位法学专家从政策导向、行业特征、成因根源出发,层层剖析内卷本质,提出重构市场博弈规则、将竞争评估纳入政策立项前置程序、构建多方协同的长效治理闭环等务实路径,更厘清了强监管与促创新的边界。整治产业“内卷式”竞争,并不是否定正常市场竞争,而是通过规范行政干预、强化公平竞争、畅通市场出清,引导行业回归技术创新与品质提升的良性轨道。

《法治周末》记者 贺斌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对准确把握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重点、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等内容提出要求。通知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着力防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

《法治周末》记者近日专访了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忠法、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朱润泽,二人结合政策导向与产业发展实际,深度解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成因、治理逻辑、破局路径与注意事项,从专业视角提出建议,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政策升级释放深层治理含义

马忠法告诉记者,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写入其中,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又两次提及相关治理内容,并将整治要求由“综合整治”升级为“深入整治”。同时,行政部门着力解决“内卷式”竞争,已将其列入今年政府立法重点工作范畴。

对此,马忠法指出,从“综合”到“深入”,核心是治理思路的根本转变。此前的综合整治,侧重于对市场失序状态的纠偏,主要施策于企业层面,通过引导行业自律、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等方式,力图恢复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而“深入整治”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的提法尤为关键,这标志着治理重心从结果管理转向源头治理,核心目标是约束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行政干预,铲除违规财税补贴、隐性地方保护等催生内卷的体制性根源。

当前我国“内卷式”竞争呈现明显的行业集中特征,马忠法将高发领域划分为三大类别,覆盖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与平台经济,不同行业的内卷成因与表现形式各有侧重,却共同指向低水平、同质化的过度无序竞争困境。

马忠法表示,“内卷式”竞争并非单一因素导致的市场现象,而是体制机制、市场结构与资本逻辑多重矛盾叠加的结果,本质上是我国经济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过程中的阶段性阵痛。他从四大维度深度剖析其核心根源。

其一,地方政府同质化发展竞争与不合理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指标,脱离本地实际盲目跟风布局新能源、芯片、生物医药等热门赛道,通过土地优惠、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非市场化手段招商引资,直接导致全国范围内重复建设泛滥,新兴产业快速陷入产能过剩。这种行政性的盲目扩产,彻底打破了市场自然出清节奏,是内卷形成的重要体制性诱因。

其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缺乏核心壁垒。多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与品牌护城河,没有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只能依靠价格战争夺存量市场。传统产业长期停留在低端模仿阶段,不愿投入周期长、风险高的基础研发;平台经济流量见顶后缺乏新的增长极,陷入算法驱动的零和博弈;行业准入门槛偏低,复制模仿的“短平快”模式盛行,企业无法凭借技术、品牌获得溢价,只能被迫陷入以价换量的恶性循环。

其三,资本无序扩张与市场退出机制不畅。前期资本过度涌入热门赛道,制造了大量供给泡沫,而僵尸企业难以正常退出,低效产能长期占用土地、金融、能耗等优质资源,挤占了优质企业的发展空间。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与破产制度不完善,企业“进易退难”,进一步加剧了供需失衡下的恶性竞争。

其四,宏观层面供需结构性错配。传统产业面临需求持续收缩,而部分新兴产业在政策与资本催化下,产能短期内呈爆发式扩张,远超国内外市场实际消化能力,供大于求的客观格局,直接激化了企业间争夺生存空间的恶性竞争,最终陷入低水平均衡的内卷陷阱。

核心在于重构市场博弈规则与激励机制

马忠法认为,打破这一困局,核心在于重构市场博弈规则与激励机制,将个体理性引导至集体理性,推动市场从低水平竞争向高质量竞争跃升。部分企业恶意发动价格战,引发全行业跟风效仿,最终形成全员内耗的局面。想要破除这一效应,核心是改变市场竞争逻辑,让企业从被动跟风的“站立者”,转变为主动创新的“领跑者”,让全行业重新回归良性竞争的“坐姿”。

马忠法强调,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打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让消费者愿意为产品品质、专属服务和技术创新支付溢价,彻底打破“唯低价是取”的消费误区。这就需要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扶持自主品牌建设,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高品质供给与高端需求精准对接。

马忠法判断,光伏、锂电、钢铁等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突出的行业,后续将全面启动结构性产能出清,政策也将从以往的倡导性约束,转向法治化、强制性规范。

马忠法认为,后续产能出清或将呈现三大核心特征:一是依托生态环境法典,以能耗、环保、技术等刚性标准倒逼落后产能加速退出;二是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开展产业链整合,加快兼并重组步伐,优化行业整体格局;三是对内卷高发行业建立产能监测预警机制,严控低水平重复项目审批,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

朱润泽认为,强化制度约束也很重要,要让恶意发动价格战的企业无利可图,通过行业标准、品牌评价、创新激励等举措,让优质企业脱颖而出。

朱润泽提出,核心是解决企业缺乏协同、互信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消除企业盲目扩产、低价竞争的政策依赖;另一方面加大价格执法与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低于成本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让优质产能获得公平发展空间,改变企业“不降价就出局”的被动博弈格局。

前置评估应嵌入政策立项流程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嵌入产业政策立项流程的问题,马忠法明确,应将“政策影响竞争评估”设为前置程序,做到“审查不过关、政策不出台”。嵌入审查需构建“双评估+强约束”机制,立项前开展竞争影响预评估,排查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政策实施后开展竞争效果后评估,动态监测政策对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审查结果作为立项审批刚性约束,未通过则不得提交决策。

马忠法介绍,从各地实践探索来看,山东省济南市的做法比较具有代表性。该市明确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纳入相关政策措施发文必经流程,引导发文机构强化公平竞争理念。对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措施,一律不得出台。安徽省宿州市则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两审联动”机制,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同步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复核,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文件一律退回补充审查。上述两地的程序设计,相当于在政策出台前便设置了一道刚性闸门,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积累了经验。同时严控选择性补贴与歧视性准入,设“竞争中性”负面清单,建立终身问责与政策“日落条款”。通过前置程序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度化,从源头遏制“内卷式”竞争的体制性根源。

朱润泽提出,建立“政策影响竞争评估”前置程序是审查制度的深化方向,核心是把评估前移至政策立项阶段并做好全流程把控。在程序设计上,实行跨部门会签与第三方独立评估结合。应明确竞争评估为政策起草法定前置环节,重大产业、区域政策立项之初,起草部门需对各类政策工具的市场竞争影响作“量化+定性”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草案不得进入后续流程。

在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与听证机制方面,朱润泽建议吸收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以及市场主体的参与,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中立性。当确立的政策实施后,还应建立动态的跟踪调整机制。

构建全链条长效治理闭环

马忠法认为,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多方协同、多措并举,构建长效治理体系。首要之策是政府主导制度重构,建立强制性行业标准与市场化退出机制,将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底线要求,转化为刚性约束,彻底堵住低质低效产能靠价格战存活的路径;同时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严厉整治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串通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迫使企业被动内卷的外部压力。

其次要推动企业竞争模式转型,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从低价竞争转向技术、品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推行产业链“链长制”,搭建上下游协同创新平台,推动行业从零和博弈转向价值共创,破解企业间互信缺失的难题。

再次要畅通市场出清渠道,完善破产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产能监测预警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释放被低效占用的土地、能耗、金融等优质要素;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通过全国性产能交易平台实现要素优化配置。

从根本上来看,马忠法认为需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强化质量、效益、创新权重,从源头遏制“一哄而上”的重复建设。通过创新软实力打破同质化僵局,跳出“内卷”陷阱。

此外,朱润泽补充认为,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是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这四类工具绝非孤立存在,而是一个从宏观调控到具体执法、从市场准入到事后监管的完整治理闭环,需有机协同、层层递进,形成从总量控制到结构优化、从底线约束到品质提升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如果监管政策碎片化、滞后或过于僵化,就会形成“监管过载”,反而会扼杀技术创新的活力。对此,马忠法认为,需坚持包容审慎与精准施策并行,通过科学制度设计平衡监管力度与创新空间。

其一,探索弹性立法与动态评估机制,适配科技创新快速迭代、不确定性强的特点。 

其二,构建多方协同治理框架,针对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前沿科技引发的复杂法律问题,构建以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多方协同治理框架,明确各主体的职责与权利,推动多方合作与分工。

此外,马忠法指出,还应协同实施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未来应进一步明确两法职能分工,建立协同实施机制。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