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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

2026-04-01 18:13:2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3月27日,新修订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六章78条,包括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治理和附则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明确禁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各类行为,规定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相关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清扫保洁质量的监督。明确运输车辆、公共绿地养护作业、施工作业、集贸市场和机动车清洗等应当遵守的环境卫生要求;明确天津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明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局,保持完好、整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新,规定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公共厕所建设和免费开放相关要求。

《条例》明确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明确村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道路平整、便于通行,广告牌匾规范、有序,推动村庄线杆、架空管线、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整齐、规范。明确村庄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道路和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道路及其两侧沟渠倾倒、堆放垃圾、其他废弃物和焚烧生活垃圾。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作。村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推行农村户厕改造,逐步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面普及。还对乡村绿化、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明确天津市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治理创新,坚持政府统筹协调,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整合各类资源力量,推动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规定天津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对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共交通站点等明确了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等要求。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志愿者等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明确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条例》有效贯彻执行。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