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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食品安全须强化行刑衔接

2026-03-23 07:06:5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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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珂

近期,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相关活动的密集开展,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去年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到公安部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涉农药犯罪,再到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一系列动作既展现出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从严打击的鲜明导向,也凸显了行刑衔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行刑衔接机制是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重要保障。行刑衔接的核心,是打通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责任链条,形成“行到刑、刑到行”的双向移送与监督闭环,从根本上防止“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近年来,多部门持续深化行刑衔接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筑牢基础。

有关数据显示,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聚焦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制假售假突出问题开展全国专项整治,全年查处案件4.17万起、罚没3.29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法犯罪案件1702件,以高压执法态势切实守护群众食品安全。正是通过行刑衔接,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也要看到,随着食品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食品安全犯罪呈现诸多新特点,特别是非法添加物不断衍生变异,新型化学衍生物层出不穷,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小挑战。在最高检近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为逃避打击不断变化犯罪方法,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难以发现的有毒、有害新型化学衍生物,不仅导致案件中多名工人接触主原料后出现皮肤过敏、红疹等情况,还致使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后出现腹泻等症状。然而,受限于现有标准和检测方法,这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往往难以检出。可以说,新型衍生物检出难、认定难等问题在执法实践中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利用直播带货、跨境寄递等新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日益隐蔽,极大增加了线索发现、证据固定和案件查办的难度。因此,只有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跨部门间沟通协作,才能有效应对上述难题,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食品药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这事实上也对执法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笔者看来,强化行刑衔接,首先应推进国家标准的体系性建设,在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标准的同时,逐步健全针对新型非法添加物的危险性评价规则。在上述案例中,检察机关结合3位食品药品领域专家的意见,认为本案检出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从而解决了非法添加物危害性评价这一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若能将实践证明有效的检验方法、意见结论纳入到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中,无疑会对统一执法裁判标准、强化行刑衔接效果大有裨益。

其次,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我们看到,既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的范例——经公安机关商请,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并提出取证意见,也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治理的样板——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情并会商治理措施,由此可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性。只有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内容、时间,健全信息共享监督机制,方能充分发挥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打破监管壁垒。

最后,要健全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涉嫌违法案件的反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并非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单向视角,在强化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理念下,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治。为此,一方面要及时化解部门间关于违法犯罪受立案标准的认知分歧,如建立新型非法添加物的毒害性评价标准、理顺刑法中伪劣产品认定的规范逻辑等,另一方面要强化以联席会议为主的工作机制建设,推动其向刚性工作标准转变。

总之,全链条守护食品安全,既要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物理全过程,也要实现“从打击到预防”的治理模式转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以强化行刑衔接为关键抓手,不断推动全链条治理理念落到实处。唯有如此,才能持续筑牢食品安全每一道防线,为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