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使用购物红包支付价款 可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

2026-03-15 20:39:5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购物红包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能让消费者在购物时享受折扣优惠或现金抵扣,提升购物体验。若消费者使用购物红包抵扣部分金额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货不对板”,是否可以将平台发放的红包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主张三倍赔偿呢?

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25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田某在李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品牌硬盘一块,商品售价650元,田某在转账支付150元的同时,另使用平台因之前其他交易纠纷补偿的500元购物红包支付剩余价款,该红包也可在平台内其他店铺购买等值商品。田某收货后发现硬盘存在虚假贴标情况,实际并非商家所称的品牌,遂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还65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950元。平台介入后仅支持退还150元并赔偿450元。田某不服该处理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田某用于支付价款的500元购物红包在交易中发挥了与现金类似的功能,属于其为所购商品支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据此判决李某向田某退还65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1950元。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随着数字消费快速发展,红包、购物券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电商平台得到广泛应用。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发放的购物红包享有相应的财产性权益,消费者可凭借红包抵扣相应额度的商品价款,本案判决认定消费者使用平台红包抵扣的金额属于其支付的商品价款,需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准确评价了经营者对其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平台经济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借鉴。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