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文化
□ 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大学》是孔圣之经、曾贤之传。大学之道的方法通常被置于一个理想方案之中,经由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递进关系,就可实现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的目标。然而,在《论语》《大学》等儒家经典文本中,诉讼始终在场,暗示一个充满矛盾和纠纷的现实世界,演绎始于听讼、终于平天下的“无讼”实践逻辑。
“知本”与解纷之道
《论语》记载:“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何晏《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曰:“片犹偏也。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狱者,唯子路可。”《大学》引入“无讼”概念,使其与“知本”概念相关联。“知本”在《大学》中出现了两次:一是对“知本”的定义:“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二是对“知本”的运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两个“此谓知本”的内涵不同,功能相近,构建了独特的解纷认识论,一是本体论认知,强调社会关系的根源性。二是方法论指引,确立伦理关系优先的裁判原则。
注疏者对“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的解释不尽相同。《礼记正义》记载:“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朱熹解释道:“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矣。”(《大学章句集注》)“讼不待听而自无”意味着听讼尚未开始,当事人自助式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单辞(“片言折狱”)、两辞(“须两辞以定是非”)和无辞(“讼不待听而自无”)可以形成不同的无讼方案,其机理迥然不同。单辞论有偏听之嫌,两辞论或导出程序正义的雏形,无辞说则否定了听讼的价值。不过,令诉者不敢辞、不敢讼是一个违反矛盾律的假言判断(既肯定听讼又否定听讼),“吾犹人也”虽不贵于听讼,却不能不听讼。清代姚际恒看到了朱熹对《大学》无讼解释的疑点:“使无讼而云不得尽辞、云大畏民志,则是强制作用,恐非以德化民、自然输诚悦服景象,未免蛇足。若孔子果有此二句,《论语》不应删之。”(《姚际恒著作集》)外在强制和内在诚服都能达到不敢辞不敢讼,其原理迥然不同。清代刘礼松解释道:“听讼而使民惕然内讼以至于无讼,此守土者之责也。”(《判语录存》)惕然内讼是一种德服,是服从者反躬自省、心悦诚服的产物。不妨看看几个以德化讼的著名案例。
案例1:《史记·周本纪》记载:“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只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案例2:《说苑·政理》记载:鲁有父子讼者,康子曰:“杀之。”孔子曰:“未可杀也。夫民不知子父讼之不善者久矣,是则上过也。上有道,是人亡矣。”康子曰:“夫治民以孝为本,今杀一人以戮不孝,不亦可乎?”孔子曰:“不孝而诛之,是虐杀不辜也……(于是)讼者闻之,乃请无讼。”案例3:《传习录》记载:“乡人有父子讼狱,请诉于先生。侍者欲阻之,先生听之。言不终辞,其父子相抱恸哭而去。”在道德感化之下,两造幡然醒悟,主动和解,或“惭”(案例1)、“请无讼”(案例2)或“相抱恸哭”(案例3)。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形成耻感文化的空间规训、道德比较产生的自我审查以及责任归属的逆向认定,导向以讼止讼的儒家“无讼”理念,与以刑去刑的法家无狱观、道家民不争的无欲观拉开了距离。无狱观因畏惧制裁不得不服从,以刑去刑无不是畏服的产物。道家无讼观是无欲观,无欲则无求,无求则无争,脱离了“无讼”的社会环境。对以上案例进行法理评析,可以抽离出无讼关系的本质,阐释平天下的“无讼”之道。
“无讼”与原本的社会关系
“情”在古汉语中有多种含义,其具体意义取决于语境。《礼记·礼运》记载:“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盐铁论·刑德》记载:“法者缘人情而制。”人情既是圣王之治的目标和方向,也是圣王之治的出发点和依据。
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父子之情”既指父子关系,也指父慈子孝的伦理关系。“无讼”在《大学》出现的地方接着如下文字:“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君仁臣敬、父慈子孝、国人互信等确立了原本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含义,将仁、敬、孝、慈、信等范畴置于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朱熹用正本清源阐释“无讼”:“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在案例3中,王阳明事后总结办案之道,用瞽瞍恢复“复得此心原慈的本体”一语还原了儒家父慈子孝的这一原本的社会关系,是对孔子“必原父子之情”的进一步阐释。经由听讼至无讼的路线图试图恢复被破坏和扭曲的原本的社会关系。“原本”是人的关系的原本(关系自体),而非物的原本(物自体),进一步来说,关系自体是真实的原本关系(本真),而非仿效的原本关系(法象)。还原的是正名的过程,也是走向和逼近真实的关系自体的过程。正如胡适指出的那样,正名的宗旨是“使君真是君,臣真是臣,父真是父,子真是子”。借助于原本的社会关系之名,以情理法为复合依据的多元解纷机制获得了中国古代正义之实。以上所言情本论以原本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与个体主义本体论大异其趣。
“无讼”与平天下的理想社会
《大学》记载:“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听讼为末,无讼为本,正本清源才能达到无讼,实现大学之道。王阳明解释说:“又即亲民中听讼一事,要其极,亦皆本于明德,则信乎以修身为本矣。”(《传习录》)这段文字将明德、亲民与听讼结合在一起,提供了知行合一的无讼视角。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想是平天下,其标志之一如同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所言:“太平之世无讼,大同之世刑措。”一言以蔽之,平的本义可以解释为和,无讼就是至善,至善即平天下。
《大学》记载:“德者本也。”儒家的修身之本和修身功夫相互支援、互为表里,实现了事物本质与实现方法的高度统一。虽然《易·序卦》言“饮食必有讼”,揭示了争议和诉讼的必然性,但对于儒家而言,个体无耻、家庭不和、邻里不睦、国家战争等可以归于修身不成的产物。孔子时代的“子父讼之不善者久矣”,呈现“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的礼崩乐坏局面。孔子运用原父子之情的司法技术恢复无讼关系,维护儒家无讼观的基本立场。贾谊通过对孔子无讼观的研习,阐释了礼治防患于未然的预防纠纷功能。司马迁在《史记》中引用孔子无讼观,是对孔子德治观的发扬。礼治论和德治论以修身为出发点。以修身为出发点的无讼观是一种预防争诉、避免诉讼发生的教育方法,追求的是“有耻且格”和谐无争的善治局面。
“无讼”是儒家追求和谐社会秩序的标识性概念,是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线索。面对争议和纠纷而达至“无讼”体现关系本真的可贵性,揭示恢复原本的社会关系的道德实践,立足文明维度,彰显包容与理解的价值。弘扬中国古代法律无讼观,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深刻实践意义。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