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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多元刑事诉讼价值理念
系统完善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2026-03-11 06:27:3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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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

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势下犯罪形态的变化,刑事理念、刑事政策相应转变调整,构建更加科学公正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已经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需要秉持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多元价值面向、多元角度系统思考。

第一,要立足现实制度基础。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已经形成包括法律制度、政策支撑和操作规范的多层次制度体系。法律制度层面包括刑法中关于涉案财物范围的实体性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反有组织犯罪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专门性法律中的一些特别规定。政策支撑层面,一种是顶层设计性的,如《决定》中“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的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要求等;另一种是补强性、补充性的,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操作和技术层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强化涉案财物管理的操作性、技术性规定和实践探索。

第二,要契合当前刑事诉讼的“双重心”格局。随着经济活动的丰富和发展,犯罪形态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实际生活中暴力、人身侵犯类犯罪的比重降低,因逐利心态刺激而实施的财产犯罪、逐利犯罪不断增长,涉案数额大幅提高,涉案财物处置在刑事政策考量中的比重不断加大。一方面,要重视涉案财物处置的威慑和惩治功能;另一方面,人们的财产权利和程序公正意识增强。人们更加珍视个人财富,更具有财产权保护意识,要求涉案财物强制措施需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被害人和社会也越来越重视经济赔偿的损害补偿和心理抚慰作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格局从传统的定罪处刑的“单重心”格局演变为定罪处刑和涉案财物处置的“双重心”格局。更重要的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质是处置被告人和被害人、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特别需要重视的是,应当将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目标,是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并行不悖的独立价值取向。

第三,要衔接科技和社会发展。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财物”性质的社会认知和价值观念发生了重要变迁。一是从关注“物品”属性转向关注“财产”属性,不仅强调财物的“证据”属性和外在物理形态,更认识到其兼具“证据”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二是从有体物拓展到无体物,电子数据、虚拟宠物、电子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成为证据收集、运用和涉案财物处置的重要领域。三是从“财物”到“权利”的转变,将人们的视线更多转到物品背后的财产权。“涉案”含义也在不断拓展。原来主要是指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对作为证据、违禁品、犯罪工具或者违法所得的实体处理,现在则更关注财物处置的合法程序。比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和法院对财物的最终处置权等,并适度将合法财物纳入涉案财物处置的范畴。对不同财物的处置措施需要不断差异化,如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处置需遵循证据收集、保管、审查、使用的规则;对涉案财物“违法性”的认定需符合实体“违法性”条件和程序“必要性”条件等公正性要求。

第四,要关注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对于涉及财物的刑民交叉案件,选择刑事或民事程序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按照民法的“善意取得”,被害人可能无法取回原物,造成实际损失也无法弥补;按照刑法中违法所得追缴退赔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取回原物。这种差异的实质是如何协调法条冲突时优先保护被害人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刑事程序会消解民事责任规则的适用空间。比如,认罪认罚赔偿会一定程度背离赔偿应以违法所得为限或者与民事损害程度相当的民事公平原则。处理好刑民交叉问题,需要从法律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建立程序平衡机制,在保障实体处置“合法”的同时,平衡好保障被害人财产权与保障被告人财产权的关系。一是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原则。二是赋予被害人一定的选择权,允许被害人选择在刑事程序中通过退赔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三是强化对认罪认罚“谅解”的实质审查,防止“协商”成为当事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博弈工具或者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灰色地带,从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四是构建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民事之诉,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要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衔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越来越表现出跨国跨境的特征,需要不同法域之间加强协作。一是因实物证据及财物所在国拒绝提供协助、因网络技术壁垒和网络主权限制无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等导致的无法取证或者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面临的挑战,需要建立解决国内刑事诉讼跨境取证有效性问题的新规则。二是外国可能以证据规则差异或者我国诉讼制度不符合司法公正准则等为借口,拒绝向我国提供取证协助或者拒绝采用我国刑事诉讼获得的证据,导致我国提出的涉案财物国际追缴没收与分享请求无法获得外国司法协助,需要建立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的新规则。三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确立了一系列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可统称为“最有效处置原则”。当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已经借鉴这些公约规定,对特定犯罪的财物处置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更通则性的规定。

第六,要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当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正逐渐实现从行政化向诉讼化和权力控制转向、从实体性规则向程序性规则转向,但仍存在程序控制不充分的问题。比如,侦查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缺乏外部审查监督机制;涉案财物是作为“证据”随案移送的,检察院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请求提出,不具有独立的“诉”的特征;法院不单独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审理和判决,需确立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没有独立的证明标准,适用定罪审的标准可能失之过严,需要考虑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等。对物的强制措施缺乏独立的程序必要性条件,需要参照对人的强制措施,明确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目的是避免涉案财物的毁损、灭失、转移,明确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度限度是处置数额与被害人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的属性、数额相当;允许当事人在适当情形下占有和使用涉案财物等,以平衡剥夺、限制财产权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关系。

总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需要从科技和社会发展、诉讼格局转变、法律秩序统一性、诉讼的国际化、正当程序等多元角度系统思考,特别是要重塑涉案财物处置的价值理念,有效兼顾程序公正、保障人权,有效惩治犯罪和保障被害人财产权三种价值诉求。只有这样,才能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真正构建公平公正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