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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

明晰科技创新保护法律规则与政策导向

2026-02-28 20:12:5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7件专题指导性案例,并介绍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以“严保护”激励“真创新”的相关情况。

《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本次发布的7件指导性案例,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说,最高法编选、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权威指引,促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障。

保护创新推动行业治理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

2021年至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50万余件,较上一个五年增长64.44%。周加海介绍了此类案件呈现出的特征——

涉高科技、前沿科技领域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互联网核心技术及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迅猛发展,其技术迭代快、专业程度高、规则待完善等特点,导致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多,涉及的权利边界认定、技术事实查明、侵权对比判定等问题愈加复杂。

涉原始创新纠纷案件占比不断增加。伴随我国原创性、引领性、突破性科技研发、产出水平不断提高,涉核心技术、基础算法、关键工艺等原始创新内容的案件明显增多,案件审理与保护核心技术权益、维护国家科技竞争优势及产业安全的关系更加密切。

纠纷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形式更加丰富,协同创新、跨界融合创新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主体相应呈现多元化趋势,涵盖大型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及境外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

“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及时回应科技创新保护的现实需求。”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说,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其中专利案件51211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279件、技术秘密案件1079件、技术合同案件10402件;全国法院审结涉及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471件。案件涉及5G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种业种源、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

郎贵梅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坚持严格保护,做好统筹兼顾和利益平衡,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复杂侵权行为样态定性、技术事实查明、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遏制滥用权利等特有疑难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有力保护科技创新并推动行业治理。

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体现出人民法院以“严保护”激励“真创新”,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裁判思路。

指导性案例“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穿透审查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领域“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让躲在幕后的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务”等为名,组织进行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说,这件指导性案例涉认定和规制网络环境下侵权新形态,具有代表性。该案依法认定通过创建微信群等交易平台,以提供“信息匹配”居间服务为名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的平台经营者,实际实施了种子销售行为,体现了司法对网络销售侵权种子的违法行为新形态的及时回应与有效规制,凸显了人民法院全链条、穿透式保护品种权、有效激励和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本次发布的专题指导性案例中,“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一起因技术人员短时间内大量离职而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案。

该案例明确,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该案例还细化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该案亮点是停止侵害判项具体履行方式的细化和裁判执行力的强化。”朱理介绍说,该案判决中“判决如下”之后的内容长达十余页,把“停什么”“怎么停”“停到何时”“不停的后果”,甚至停止侵权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承诺书模板都一一详述罗列、清楚明了。让侵权人“知道怎么停,也明白不停不行”,是让停止侵权责任落地的关键一招。

指导性案例“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案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该指导性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朱理说,这件指导性案例给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关口前移提供了有力支持,让权利人在侵权销售者尚未实际销售或者难以证明其实际销售的情况下就能获得救济,真正体现了“有损害就有救济”“有侵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

营造公平可预期科创环境

“最高法加强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系统明晰科技创新保护的法律规则与政策导向。”郎贵梅介绍了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的新进展。

人民法院紧跟法律修订、紧扣国家战略要求及时制订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得以确立,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18亿元,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目前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正在进一步修订。

2025年,最高法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司法解释,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方面,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加大刑罚惩治力度。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第三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确定、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保护范围确定、不侵权抗辩审查、恶意诉讼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为营造公平、可预期的科技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此外,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业化审判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其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以专业、权威的司法裁判护航科技创新,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