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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许可证合规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标准。
□ 新政解读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三十二条,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许可证合规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标准。
分类优化推动监管精准高效
据了解,经过多年工作实践,现行相关规定在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规范行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工作程序衔接不畅、机构主体责任压实不够、对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有必要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提升机构许可证管理水平,更好防范非法经营等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办法》按照“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提高效率。
在华北电力大学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陈燕红看来,此次修订是强化金融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监管规范性与有效性,督促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保险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她认为,《办法》对许可证进行分类优化、统一监管标准,有助于市场识别,减少监管盲区,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助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行规范的现代金融监管格局。统一监管标准则有助于减小监管尺度差异,提升监管公平性与透明度。
具体来说,《办法》明确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以及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适用保险中介许可证。
三方面措施强化许可证监管
为强化许可证监管,《办法》主要采取了“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防范非法经营风险”三个方面措施。
在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方面,《办法》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
在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方面,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办法》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在陈燕红看来,《办法》按违法违规性质、危害程度和后果分级分类设定行政处罚标准,新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如《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机制;新增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酌情不予处罚或从宽处罚,体现监管刚性与柔性统一。
她认为,一方面,分级处罚、强化追责彰显监管底线与威慑力;另一方面,整改容错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主动自查自纠的鼓励。此举有利于维护监管权威,从源头提升行业合规水平,实现监管与治理良性互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红海同样认为,《办法》处罚标准“刚柔并济”,既体现了“严监管”的导向,又蕴含“善监管”的智慧。二者结合,实现了监管威慑与内生激励的平衡,推动机构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管理”,以最小成本防范风险,优化了监管资源配置。
此外,在防范非法经营风险方面,《办法》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同时,明确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公告该许可证作废,更好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设置过渡期便利保险机构“换证”
值得关注的是,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办法》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自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为便利保险机构“换证”,金融监管总局设置了过渡期。
据了解,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换证工作安排仍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
“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统筹管理,推动换证工作稳妥有序完成。”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换证仅涉及保险机构持有许可证种类的变化,不涉及许可证持有主体的改变,也不涉及对原有机构编码的调整,请社会公众注意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机构。
据了解,上述集中换证期间,社会公众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在线服务—查询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金融许可证(保险机构)”栏目查询保险机构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或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集中换证期过后,金融监管总局将实现保险机构许可证信息在“在线服务—查询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金融许可证”栏目的统一展示。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行业依法持证经营,不断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