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午江
2025年9月12日,是一个载入中国原子能事业发展史册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子能法共8章62条,就原子能事业发展的重大方针、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以及原子能研究、开发、利用、安全监管和国际合作等关键领域作出规定,填补了我国核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的空白,对推动核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参与全球核治理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当前,我国核电技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核电总体规模跃居世界第一、核电产业链完整且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发展态势良好。同时,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应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系统性推进核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以原子能法出台为契机,加快推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核法律体系。
一、护航产业快速发展,统筹开展核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我国涉核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与核能产业的快速发展步伐不相适应。在原子能法颁布前,我国仅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两部法律,其余多是导则、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出台时间久远,亟须统筹开展立改废释。此外,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不足,需统筹推进涉外立法。
研究对比国际组织及世界核大国情况可以发现,他们基本构建了多个层级的核法律体系,可为我国完善涉核法律体系提供重要参考。
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联合国下属负责核能和平利用、核安全、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监督的专门机构,围绕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及核责任四大领域,构建了完整的国际核法律框架,其相关公约及条款内容值得借鉴。
从各个国家看,美国以原子能法为基本法,辅以《普莱斯—安德森法》、核废料政策法等多部法律,构建起包括原子能相关法律、联邦法规、管理导则、技术文件和核电标准在内的五层级核法律体系。俄罗斯以原子能利用法为核心,结合辐射防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构建起包括原子能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总统令、技术准则和部门规章在内的四层级核法律体系。法国没有制定原子能基本法,但在项目法中规定了法国核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原则,并通过国际公约的国内法律转化,构建起以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相结合的核法律体系。
综合来看,这些国家的核法律体系框架因国情而异,没有统一模式,法律名称各异,但都为自身核能发展及安全监管相关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且在核设施的建设许可与运营监管、核事故应急响应等重要领域,立法原则逐渐趋同,可为我国在构建核法律体系及制定单行法时提供重要参考。
二、立足国情以我为主,加快推动构建中国特色核法律体系
在加快建立完善我国核法律体系过程中,应立足国情,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确保方向正确。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确保核法律体系构建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开展,确保核法律体系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及能源发展战略。
二是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在核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核安全标准、责任和监管机制,确保核设施、核技术、核材料和核活动安全可控。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公众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信息,参与核能项目意见征询,增强社会接受度,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环境保护原则,确保核能产业发展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是坚持国际合作原则,适度接轨国际规则,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全球核治理,增强我国在国际核事务中的话语权。
今后,建立完善我国核法律体系时,应该搭建四级框架,明晰体系层级。
一是以核相关法律为第一层级。以原子能法为基本法,辅以核安全法、核损害赔偿法、核燃料法、辐射防护法、核设施退役法等专门法律,对核能研究、开发、利用以及核安全、损害赔偿、燃料管理、辐射防护、设施退役等重点领域进行规范,构建起核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
二是以行政法规为第二层级。以核电投资管理条例、核电厂址前期保护条例、铀矿资源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主,对核法律体系中需要细化事项作出规定。例如,核电投资管理条例应重点对控股股东身份、民资参股条件及新兴领域管理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第三层级。在部门规章方面,由国务院部门就日常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由地方政府结合地方所处地域、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对需地方政府承接落实的放射源监测管理、核事故应急演练等作出细化规定。
四是以规范性文件为第四层级。由核行业相关主管部门针对需细化明确的核材料衡算平衡和特殊管控、核燃料和乏燃料多式联运等具体事项,制定相关导则、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为核能项目建设及监管提供详细操作指引。
三、加强规划统筹保障,有效应对新技术新兴领域带来的挑战
在今后的核领域法律体系完善中,建议首先加强规划。原子能法正式施行后,未来3年至5年应针对核安全监管与核能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的法律法规。长期布局上,应聚焦新兴领域立法,做好前瞻规划,并持续推动完善核法律体系。同时关注与国际规则的适度接轨。
其次,强化保障机制。建议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组建跨部门研究组织,整合法学、核技术等多学科专家,开展前瞻性、系统性研究论证;建立法律实施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法律修订完善工作,确保核法律体系与核能发展需求相匹配;推进核法律人才培养,在高等院校法学、核物理等学科中增设核法律交叉课程,建立核法律人才实践基地。
最后,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主动对接国际原子能机构体系标准,推动中国核法律体系与国际规则的适度衔接,加强涉外立法,提升国际化水平。
在全球核电大发展及核安全形势不断演变的背景下,为解决我国核能发展与核安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推动核法律体系与核电安全发展的有机结合,我国应通过制定中长期核立法规划,形成国家层面的核法律政策框架,逐步构建起一个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新时代中国特色核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力争在全球核治理中获得话语权,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核行业力量。
编辑: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