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梅
11月9日,202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在浙江乌镇闭幕。今年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10周年。本届乌镇峰会聚焦这一重要理念,以“共筑开放合作、安全普惠的数智未来——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广聚各国嘉宾,畅谈更加美好的数智未来新图景。
在人类文明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加速迈进的历史进程中,网络空间已成为国家主权延伸的新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人民美好生活的新载体。回顾近年来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我们不仅见证了一个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成功探索,更深刻感受到法治作为现代化治理方式在数字文明时代的强大生命力。
体系性建构:从碎片化到系统化的法治跃迁
网络法治建设最显著的成就,在于实现了从碎片化立法到系统化法律体系的历史性跨越。这一转变不仅体现在立法数量的增长,更表现为立法理念的深化、制度设计的协调和规范体系的完备。
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支柱的法律框架,构建起网络空间安全、数据要素治理、个人权益保护三位一体的制度架构。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空间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网络强国建设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公民权利等多维度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才能在保障网络安全与促进创新发展之间、在维护国家利益与保护个人权益之间、在开放合作与安全可控之间找到最优平衡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法治体系的建立本身就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数字领域的生动实践。
前瞻性设计:应对技术变革的制度韧性
网络法治建设的另一个突出成就,在于展现了应对快速技术变革的制度韧性和前瞻性设计。在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浪潮下,如何避免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始终是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
我国网络立法的智慧在于,不拘泥于具体技术细节的规制,而是着眼于技术应用的风险类型和社会后果,通过原则性规范与场景化规制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富有弹性的法律框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既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具体应用场景作出针对性规范,又通过技术中立的原则为未来新技术的出现预留了制度空间。这种“原则导向+场景规制”的立法模式,既保证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又赋予了制度适应技术变革的灵活性。
精准性治理:平台经济规制的法治突破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业态,其治理一直是全球性难题。我国在平台经济规制方面的法治实践,展现了精准治理的智慧和勇气,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了中国经验。
从反垄断执法到算法规制,从数据合规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对平台企业的法治监管体系日益完善。通过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查处,明确了平台企业的法律边界,促进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这些执法实践不是对平台经济的限制,而是为其健康发展清除障碍、校正航向。
平台治理法治化体现了国家对数字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平台企业既是市场主体,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治理功能;既需要激发创新活力,也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因此,法治监管要根据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网络效应、数据驱动等特点,设计差异化、精准化的规制工具。“守门人”制度、算法透明度要求、互操作性义务等新型监管措施的引入,正是这种精准治理理念的体现。
协同性推进:多元主体共治的法治格局
网络空间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格局。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显著特点,就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多元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协同发力。
一方面,明确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不仅规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平台企业的内容管理责任、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这种责任分配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民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
另一方面,创新协同治理机制。例如,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通过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企业产品设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协同,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在网络安全领域,通过建立安全威胁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响应协调机制,实现政府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安全企业之间的有效协同。这些制度创新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落实。
国际性贡献:中国方案的全球价值
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领域,我国不仅是规则的遵循者,更是规则的塑造者和贡献者。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的成就,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首先,中国倡导的网络主权理念,为解决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权力失衡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网络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平等权利和自主选择治理模式的权利,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网络秩序。
其次,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实践,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模板。特别是在平衡数据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与隐私保护方面的制度探索,对处于类似发展阶段的国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再次,中国推动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国际规则建议,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这些倡议不是强加于人的单边主张,而是基于多边主义精神、尊重各国关切的开放平台,为全球网络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能性。
人本性追求:数字权利保障的法治温度
网络强国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和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赋予法治以温度和人性关怀。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这一追求的集中体现。从确立“告知—同意”规则到赋予个人信息权利,从规范自动化决策到禁止大数据杀熟,从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到关注老年人数字鸿沟,法律制度设计始终围绕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权利诉求和现实关切。特别是针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权、频繁弹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持续整治,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同时,法治建设注重弥合鸿沟,促进数字包容。通过立法要求互联网服务适老化改造、保障残障人士无障碍访问权利、推进教育资源数字化均等化,确保所有人都能公平享有数字时代的发展成果。这种包容性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法治引领数字文明新篇章。回望来路,网络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令人振奋;展望前程,建设网络强国的法治使命任重道远。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大国博弈的主战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社会治理的新领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不仅是网络强国建设的基本保障,更是引领数字文明走向的战略选择。
未来的网络法治建设,需要在坚守根本原则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自由和秩序、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及时回应人工智能、低空经济、脑机接口等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法律挑战;要更加强化全球视野,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网络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中国网络法治建设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为建设网络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为人类数字文明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