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记者从国家卫健委了解到,规范管理救护车,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卫健委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等现象,压实医疗机构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决定联合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分为整治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
整治范围方面,明确本次专项整治面向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以及非法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非“救护”类车辆(即“黑救护”)。
《通知》具体部署了四大重点任务。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方面,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实时核查比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
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方面,明确了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要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救护车的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并持续实时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要求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灯警报、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情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方面,要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作,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
《通知》明确专项整治活动为期1年。2025年10月至12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清查工作,完成救护车基础底数核查和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更新,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重点和责任部门。2026年1月至6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收集到的“黑救护”等问题线索,按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救护”及其衍生问题。2026年7月至9月为总结阶段,各地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通知》强调,要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救护车辆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清查、整治、处理;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无资质、非法救护车辆的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办。公安部门根据救护车核查结果及时更新车辆使用性质,督促无资质的车辆所有人及时拆除警灯警报、消除标识;建立无资质救护车辆“黑名单库”,联合相关部门强化路面执法;对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依法立案侦查。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受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群众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违规使用“急救站、急救、救护”等字段的各类经营主体依法规范。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医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