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体育公司与某体育设施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多元并举,灵活调解促成体育企业纠纷化解
一、基本案情
某体育公司与某体育设施工程公司签订《橡胶跑道卷材购销及安装合同》,体育设施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履约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体育公司依约发货,在案涉多所学校完成了橡胶跑道卷材的安装,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因体育设施工程公司长期欠付合同款项,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体育公司提起仲裁,请求体育设施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项和支付违约金。
二、调解结果
广仲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导致履约受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广仲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指派了一名在体育和法律专业都具有丰富经验的调解员参与组庭前调解工作。调解员经审阅案件材料后,初步判断双方对工程本金争议不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遂引导案件当事人通过广仲APEC-ODR平台在线谈判、调解,详细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解释法律。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和积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体育公司本着双方长期合作的意愿,同意本金分期缴纳和减免部分违约金,争议最终在一个月内得以圆满解决,同时,由于双方系通过APEC-ODR平台达成调解,本案仲裁费用按规定得到了减免。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重要一环。在此过程中,体育企业间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也会呈上升趋势。对于多数的小微体育企业而言,资金回笼及时与否可能会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仲裁机构在纠纷解决机制和规则上的创新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争议解决路径。本案中调解员依托APEC-ODR平台,及时高效化解体育企业之间的款项纠纷,既保障了体育公司的债权实现,又缓解了某体育设施工程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后续体育商事仲裁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实践经验。
案例二
某卫浴公司与某体育广告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政策调整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仲裁庭合理认定违约责任
一、基本案情
某体育广告公司经授权,与某卫浴公司就其赞助某国家体育运动队的相关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赞助费分三年支付,卫浴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年赞助费。2013年3月,国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国管办【2013】59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的标识及物品。后卫浴公司向广告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称因政策原因导致案涉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协议,但广告公司未予同意,遂提起仲裁,要求卫浴公司支付第三年的赞助费。卫浴公司则另案提起仲裁,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已生产但已无法使用的物料损失。
二、裁决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案仲裁庭分别向国家体育总局和国管局发函咨询“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所涉内容是否属于《通知》禁止的范围”,后获回复称案涉合作内容不属于《通知》的禁止范围。最终,仲裁庭认定《通知》的出台并未实质影响案涉合作协议的履行,广告公司有权向卫浴公司主张第三年赞助费,但考虑到卫浴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客观上难以对于《通知》的适用范围作出准确的判断,基于《通知》的措辞而对合同继续履行产生疑虑是可以理解的,故酌情减少了部分赞助费。另案中,由于卫浴公司因其赔偿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案涉合作协议属于体育赞助类合同,一般为赞助企业对体育赛事、体育队伍或具体运动员提供商业支持,并享有在其商店面装饰、户外广告、企业手册等宣传资料上使用体育队伍标识或运动员肖像等方面的权益。体育赞助体现的是一种双向支持,既能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又能为赞助者带来自身利益,也有利于为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提供了实质性的服务。但其权益的实现方式和路径有时难免会受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影响。本案准确判断体育赞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真实原因,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案例三
某投资公司与某甲之电竞企业股权投资案——电子竞技体育产业投资争议中股权回购条件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知名电子竞技战队运营公司的的股东某甲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甲与ESOP平台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目标公司的设立,投资公司投入的资金在目标公司成立后即转化为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款,如目标公司出现逾期未完成特定估值的融资或并购、VIE结构失效且各方未就失效后的安排达成一致等情形时,投资公司可要求某甲回购其所持股权。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投资公司以触发股权回购条件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某甲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二、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已经完成约定估值的融资或并购,本案也不存在某甲所主张的不可抗力情形和投资公司侵害目标公司的行为,最终认定某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公司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股权回购款。
三、典型意义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首次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体育竞赛项目。根据中国电竞产业研究院指导发布的《2023全球电竞运动行业发展报告》披露的“电竞产业区域发展指数”,在9个重点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综合排名居于首位。在全球电竞赛事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且目前政策层面对于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持鼓励态度,电竞产业的投资热潮随之而来,当中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也容易产生法律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类争议,可以充分利用仲裁保密性和专家办案的特点优势,实现投资者与电竞运营公司的利益衡平和保护,有助于维护、规范和引导电子竞技体育产业投融资的理性发展。
案例四
某体育用品公司与某服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体育服装设计合同中,设计成果交付义务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某体育用品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签订《服装设计合同》,约定服装公司为体育用品公司设计20款当季运动赛事服饰,服装公司向体育用品公司提供设计初稿、跟进打版批版、协助拍摄等服务,且约定待设计费用支付完毕后,体育赛事服装的知识产权归属体育用品公司。体育用品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后由于体育赛事时间变动,双方因合同增项服务内容产生争议,服装公司仅交付设计初稿及部分版衣,无法提供矢量图、样板图纸等生产必需资料,体育用品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交付相关设计资料。
二、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由于双方《服装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服装公司应向体育用品公司交付的体育服饰设计成果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交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结合合同条款、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服装公司的交付内容。最终,仲裁庭结合案涉服装与体育赛事之间的特殊联系分析,认定服装公司应向体育用品公司交付运动服饰20款产品的完整设计图底稿。
三、典型意义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服饰设计极具特殊性,不同于传统服装设计,运动服饰设计直接关联运动员装备、赛事形象等核心商业标识,尤其赛事服装类体育产品的设计更加强调时效性和可应用性,否则将因错过上市时间窗口而丧失应有的商业价值。体育服饰设计往往服务于特定目的,只有提供完整的产品设计方案和文件才能正式投产和准确评估是否契合商业需求和赛事标准。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因服装公司拒绝交付生产必需的文件资料导致新品发布计划受阻,仲裁庭在极短的时间内解决双方因增项服务内容的争议,有效避免体育用品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