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共有300多种。治理和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挥发性有机物中具有毒性或者恶臭的18种纳入征税范围。2021年以来,党中央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作出明确部署。
“此次修改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介绍,决定要求国务院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同时要求,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