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洪昌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治工程。它不仅是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更是一次深刻的宪法实践,是新时代背景下对宪法精神的全面贯彻与生动诠释。其重大意义远超部门法范畴,深植于国家治理与文明演进的宏阔图景之中。
法典化是对国家根本法义务的履行与宪法秩序的具象化
从宪法学视角观之,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是宪法从“文本规范”走向“生活规范”的关键一跃,体现了对宪法精神的虔诚信守与体系化实施。
首先,这是对“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目标条款”的制度性回应。我国宪法序言将“生态文明”纳入文明谱系,确立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国家根本任务。同时,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明确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以及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生态文明宪法规范群”。它们并非仅是政治宣示,而是约束所有公权力机关的“客观法秩序”。立法机关作为首要的宪法实施主体,负有通过立法将宪法规范具体化的义务。编纂一部统揽全局的生态环境法典,正是立法机关履行其“宪法实施责任”最系统、最集中的体现,是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目标,转化为可操作、可司法、可问责的法律制度的核心载体。
其次,这体现了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宪法确认与法权化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已通过宪法修正案及国家根本任务的确立,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价值观。法典化进程,正是将这一抽象的宪法理念,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精细配置,转化为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法律规范。它旨在构建一种全新的法权秩序,在这一秩序中,生态价值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而是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同等重要、需要法律予以均衡保护的基本价值。这标志着我国宪法从传统的“人—人”关系、“国家—公民”关系,向涵盖“人—自然”关系的现代宪法观演进,是对宪法精神的时代化拓展。
最后,这契合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原则。生态环境事关全民福祉与代际正义。法典编纂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广泛的民主立法实践,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基层调研等形式,汇聚民智、反映民意。法典内容中,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强化,正是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具体化。
法典化是学科成熟与体系化治理的必然要求
环境法学经过数十年发展,已从边缘走向主流,其内在的体系化需求呼唤法典的诞生。此次编纂充分吸收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首先,它致力于克服“立法碎片化”与“规范冲突”的顽疾。长期以来,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数十部单行法并存的模式,虽成效显著,但也导致了规则交叉、重复、空白乃至冲突。根据立法学中的“法律体系融贯性”原理,法典化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总—分”结构,实现价值融贯、原则统一和逻辑自洽。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所指出的“追求‘形式法典’与‘实质法典’的统合”,编纂工作正是要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总则编确立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统领各分编,从而形成一个内部和谐、外部周延的规范体系,实现环境治理从“分要素管理”向“生态系统性治理”的法理跃升。
其次,它确认并升华了环境法的特有原则与制度。法典将“风险预防原则”提升至与“损害预防原则”并重甚至更为优先的地位,回应了当前复杂生态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它系统整合了“环境空间管控”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域、国土空间规划等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典中的刚性约束,体现了环境法学对“空间维权”理论的吸收与发展。同时,法典注重运用“多元共治”的调整方法,综合运用行政规制、市场激励(如碳排放权交易)、民事赔偿(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种法律工具,构建了公私法交融的综合性治理框架。
最后,它体现了对“生态利益”独立法律地位的承认与保护。法典不再仅仅将环境视为人类财产权的客体或行政管理对象,而是通过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承认生态系统本身具有独立于个人经济利益的价值(即“生态利益”),并赋予其法律上的可救济性。这是环境法学理论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是对传统民法与行政法理念的革新。
法典化是立法技术与治理效能的一次革命性提升
从立法学角度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一次立法理念、技术与能力的全面升级。
首先,它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的先进模式。面对生态环境领域变动不居的特性,法典编纂并未追求一成不变的“封闭法典”,而是采取了“提取公因式”与“分编编纂”相结合的“适度法典化”路径。这在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中体现为“既保持法典的稳定性,又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的思路。总则编规定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各分编(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则可根据实践需要和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调整与完善。这种模式兼具法典的体系性优势与单行法的灵活性,是立法科学性的体现。
其次,它显著提升了法律的可预见性与实施效能。一部统一、权威、清晰的法典,为市场主体、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和裁判依据,能够有效降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它通过“一揽子”解决方案,避免了执法中的选择性适用和“监管套利”,使“同案同判”成为可能,极大地提升了环境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最后,它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重塑。法典通过厘清各类主体责任,整合监管职能,构建了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它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如河湖长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和巩固,实现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有机统一,推动了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
综上所述,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在法理上,它完成了从宪法精神到部门法秩序的体系性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在实践上,它为“美丽中国”建设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提供了最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全球视野上,它为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贡献了“中国方案”,展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国智慧与中国决心。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让我们共同期待并推动这部奠基性的法典早日出台,让宪法的生态文明精神,通过法典的权威与光辉,照亮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之路,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国,筑牢万世之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参事)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