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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时建议

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

2025-10-27 20:28:1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10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草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分项列举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新增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2个领域,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兜底。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提出意见建议。

蒋卓庆委员指出,实践中,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往往需要结合社会背景和价值判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也将不断拓展,建议在本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中,必须科学论证设置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为公益诉讼范围的动态、有序扩展提供法律依据。为此,建议将总则第三条第十六项单独列为第二款,规定为“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立法活动中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制度论证,确有必要的,通过法律、决定等形式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卫小春委员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新的公益损害类型会不断出现。封闭式的案件范围或将使本法在颁布之初即落后于实践,无法为办理新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的表述结构调整为“概括+列举+兜底”的模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包括以下领域:(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二)食品药品安全;(三)国有财产保护;……(十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

李纪恒委员认为,草案有关制度设计为涉农公益保护提供了良好框架,已有良好基础,但结合实践仍有细化完善空间。比如,耕地保护的司法保障亟待强化,部分地区耕地污染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需要法律赋予更有力的调查手段。为强化涉农公益保护工作,建议在草案第三条列举的办案领域中,明确将“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纳入法定范围,为办理涉农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避免实践中因相关公益事项界定模糊影响办理力度。

杨振武委员指出,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有些重点领域的相关专门法还没有来得及修改,但是已经形成制度化做法,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示。比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老年人消费、金融、养老服务等方面开展公益诉讼,取得显著成效,充分彰显了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建议立足现实生活,从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明确、全面列举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

吕世明委员提出,对第三条案件领域范围作出修改,建议把“未成年人保护”和“妇女权益保障”整合修改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张太范委员同样认为,老年人、残疾人与未成年人、妇女一样,都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他法律法规一般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这四种特殊群体一并予以特殊保护,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中也应体现,建议将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

王建武委员提出,草案第一章列举了案件领域,基本涵盖了公益诉讼大部分范围,但仍有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需要关注,比如网络空间领域,数字化时代下,有的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问题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影响。对此,建议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领域进一步研究拓展,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林锐委员说,草案第三条列举了16个方面公益诉讼的领域,其中,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涉网领域内容。实际上,重要网络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也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一旦遭到攻击破坏可能会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在网络内容方面,恶意挑动对立情绪,故意散播网络谣言,利用算法推荐、人工智能等技术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有发生。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广大网民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建议将维护网络安全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