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10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修订草案一审稿对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了规定。吸收相关方面的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充实了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增加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居委会相关职责。
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老年人和儿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增加“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为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的相关监督职能,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居民委员会在调解物业纠纷中的职责,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