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2025年7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青海法律援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若干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务实管用的思路,全文不设章节共二十二条,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体现了青海特色、青海担当。”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说。
图为青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现场。
立足省情废旧立新
青海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田向会介绍,《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颁布,2002年3月正式实施。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条例》于2004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距今已逾20年。20多年来,青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有力规范和推动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后,我省《条例》规定的援助事项范围、程序规定、机构职责等内容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问题随之显现。”田向会表示,此次通过“废旧立新”方式制定《若干规定》,目的就是有效解决青海省《条例》与法律援助法等上位法不相适应的问题,消除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模糊地带,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统一,让法律援助制度在青海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
“《若干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扩大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陈锦花说。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规定》的制定完善,有效拓宽法律援助的供给渠道,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力量有更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加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为此,《若干规定》在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同时,规定了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盲文和手语翻译、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向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质量
法律援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协作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若干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与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紧密的公检法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健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法律援助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若干规定》有效衔接上位法,充分立足青海实际,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制度设计,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与调配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调配仍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配。
《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任务,如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等材料以及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
同时,《若干规定》细化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职责任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经济困难状况等事项的核查等。此外,为明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责任,《若干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不得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扩大延伸援助范围
“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其规定的援助范围已难以涵盖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田向会举了个例子,2023年6月,民和县某村村民马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王某某处购买价值近千元、存在质量问题的化肥,用于自家农田耕作,后续出现农作物大幅减产情况。马某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机构因该申请事项不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援助事项范围内,不能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条例》援助事项范围有限的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将因使用伪劣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等更多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直接回应群众急难愁盼法律需求,推动法律援助从“保基本”向“保民生、促公平”延伸,真正实现“应援尽援”。
除上述事项外,土地、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户在经营权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民事权益保护;因饲养动物损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请求民事权益保护;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时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申请补偿;以及因婚姻问题、继承纠纷主张相关权益等事项时,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为顺应国家政策精神要求,保障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享受到法律援助,《若干规定》遵循上位法规定精神,总结吸纳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之外,进一步放宽了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限制,降低了申请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陈锦花说。
再如,《若干规定》明确,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主张相关权益等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一户多残家庭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情形之一的,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我们将以《若干规定》施行为契机,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办好法律援助这一民生实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田向会表示。
编辑: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