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聚焦
□ 张云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是一项新时代背景下犯罪治理的重要命题,须根植于我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现实土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具有系统性、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应当注意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
一方面,实体公正要求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在封存对象、封存范围和封存内容三个方面实现公正性。首先是对封存对象的公正性甄别,明确封存对象,制定层次化类别化的资格准入机制,防范“无差别”封存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封存对象包括一般群体和特殊群体,一般群体即轻微犯罪人,包含初犯偶犯;特殊群体则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需要特别倾斜保护的犯罪人。当然,对于成年轻微犯罪人而言,其犯罪记录不一定予以全部封存,最为明显的除外情形如累犯、黑恶势力的参与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参与者等。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其次是对封存范围的公正性界定,需要从时间和空间的双重维度分析,明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时空边界。从时间角度来讲,需要明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时点和效力期限;从空间角度来讲,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需实现全国各地域的全覆盖。最后是对封存内容的公正性平衡,即根据犯罪记录的社会敏感性、信息关联度等特性,动态划定封存信息的具体内容。
另一方面,程序公正有着独立价值意义。具体来讲,程序公正要求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过程必须注意对封存的启动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权利救济程序等进行精密化的设计,有效落实救济性、监督性原理,通过透明化运行机制与权利救济路径,切实保障制度公信力。设计科学合理的程序,对于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至关重要。第一,程序公正要求对启动程序的正当性控制,须贯彻“法定主义”与“裁量基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自动封存与申请封存的法定触发条件,规范司法机关的裁量权限,确保程序启动的客观性与可预期性。第二,程序公正要求对执行程序的标准化约束,构建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作出、犯罪记录信息的加密和处置到跨部门协同执行的标准化操作规范,确保流程可追溯,同时建立执行偏差的动态矫正机制,防止制度空转或权力滥用。第三,程序公正要求对救济监督的系统化保障,建立权利救济通道,通过信息公开、听证参与等机制确保权力运行透明。程序公正的终极价值在于使每个封存决定既符合法律的形式正义,又经得起实质合理性的检验。需要强调的是,科学设计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性内容并不意味着越繁琐越好,而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该繁则繁、该简当简、繁简适当”,注重制度实施的效率。
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键原则,其是指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须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遵循犯罪形成与治理的客观规律,兼顾社会现实与法律逻辑,避免主观臆断或脱离实际的理想化设计。科学性原则的本质是法律理性与社会现状的辩证统一,其包括三个维度:一是方法论维度,即运用科学的研究和量化工具与技术,准确分析轻微犯罪生成与治理的本质规律,挖掘轻罪化社会现状的具体成因,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措施,并全面客观地评估制度实施效果;二是价值论维度,即科学地平衡轻微犯罪人的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既不能过度保护轻微犯罪人的权益而忽视潜在的社会安全风险,也不能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牺牲轻微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动态性维度,即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的反馈和修正机制,制度的构建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随着社会犯罪结构的变动、司法政策的调整、技术手段的迭代等因素的变化而适时更新和动态调控,最大限度地保持制度的“生命力”。
在具体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过程和实践中,科学性原则要求在科学的视野下分析当前我国轻微犯罪的社会现状。在我国已经进入轻罪化的时代背景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计必须基于犯罪类型、刑罚配置及社会危害性的科学评估,避免“一刀切”的封存方式。科学性原则要求将实证精神贯穿于制度构建全过程,包括立法决策、司法适用和执法操作三个层面,形成三位一体的科学治理体系。首先,科学性原则要求立法决策的科学化。通过建立和完善全国犯罪数据库,整合司法、行政、社会等多源数据,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分析研究域外国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益经验和措施,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重要的参考镜鉴。通过全面综合考量,制定本土化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次,科学性原则要求司法适用的科学化。在立法的基础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适用还需要具体的指导意见和量化的考核指标支撑。比如,对于微罪案件,可以进行基础性的审查,包括犯罪人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对于轻罪案件,则需要较为全面的审查,包括社会审查、第三方审查等。最后,科学性原则要求执法操作的科学化。
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是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原则,其是指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需以系统性思维为指导,覆盖制度设计、运行及监督的全流程,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形成逻辑严密、功能完备的闭环管理体系。完整性原则的本质是制度周延性与治理有效性的有机统一,具体体现为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封存对象的完整性。封存范围需覆盖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犯罪记录,包括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形成的文书、数据及衍生信息等进行全面的封存,避免因信息遗漏导致纸面封存。二是封存程序的完整性。从封存启动、审查、执行到解封,需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明确公安、检察、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权责边界,防止部门推诿或程序空转。三是封存效力的完整性。封存效力应辐射至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领域,确保犯罪记录不会成为行为人复归社会的制度性障碍。
首先,就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而言,完整性原则要求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全面覆盖,包括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各项司法文书、公检法系统中保留的电子数据档案以及相关媒体报道等衍生信息。其次,在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构建中,完整性原则要求程序的全流程闭环设计。例如,从封存的启动程序开始,可以设置差异化的启动条件,区分自动封存和申请封存程序;在封存期间建立监督监管机制,对查询犯罪记录的请求进行复核;在犯罪记录的解封程序中,明确解封的具体条件和情形,并保障当事人在解封程序中的申辩权。最后,完整性原则还要求设置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