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记者10月2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800余件,在所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类型中位居第2位。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建设工程从招投标、签约到履约施工的全流程,易产生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高度重视。
在部分建设工程中,存在先施工后招标、轮流坐庄、围标、招标改议标等违法行为,违反招投标管理制度,破坏市场秩序。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甲开发公司将案涉住宅楼项目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是回迁安置房项目,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未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而是采用议标方式定标。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丙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丁公司施工,但直至两个月后才进行招标投标,确定丁公司中标。对于上述两起案件,检察机关在抗诉意见中明确指出,案涉工程存在先施工后招标、招标改议标等行为,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以劳务分包、内部承包等方式掩盖违法转包、分包,部分无资质主体违法承揽项目的情形在检察办案中亦不鲜见。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甲建设公司中标某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后,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施工项目全部转移给乙公司施工,由甲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但乙公司为劳务公司,不具有修建公路、桥梁的施工资质。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对案涉项目的违法转包,应认定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经多次分包、转包后,每一环节都会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由此导致实际施工人最终获得的工程价款,可能低于工程造价。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借用甲公司施工资质,投标某地道路建设工程并中标,张某与甲公司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款10%作为管理费。后张某将工程转包给刘某,双方约定扣除张某向甲公司支付10%工程款的管理费后,刘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因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刘某施工成本与工程预算价款相近,其未向张某支付管理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张某再次转包给刘某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张某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