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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看门人”违规,判赔5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向电信业经营者亮剑

2025-10-14 21:00:3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反电信诈骗人人有责,电信业务经营者概莫能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本应发挥“反诈看门人”作用,然如果失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也是首次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电信业务链条上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担任审判长,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涛、检察员汤秋静等出庭履行职务。

经过审理,法院首次向电信业经营者亮剑,当庭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

1068号段短信暗藏票务陷阱

演唱会门票卖得火热,诈骗分子瞅准商机蠢蠢欲动。

“Hi,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XX巡回演唱会980门票,请尽快支付票款……更多演出资讯访问官网……”为了买到一张心仪的演唱会门票,赵女士从某社交平台寻到了“黄牛”发布的“出售内部票,下单成功后付款”推文。

按对方要求加上好友后,赵女士便在对方催促之下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等,随后收到了某“票务平台”通过1068码号发来的上述短信。

赵女士急忙在15分钟的“短信有效期”内进行转账激活“验证码”,不料一顿操作下来,“黄牛”却屡次告知操作失败,直到累计转账17万余元时,赵女士才惊觉被骗。

2023年暑期,杭州市滨江区等地发生多起涉演唱会门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众多受害人也都和赵女士一样,因轻信1068码号发送的票务短信而上当受骗。

据了解,1068码号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一家企业不得申请多个码号,且申请后仅限自身使用,严禁擅自出让、出租。

那么,严格审批之下,该码号为何还能出现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

滨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注意到该线索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两条跨省涉诈短信发送链路浮出水面——码号资源持有者在运营中对码号管理不规范,导致码号资源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送短信。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由于该案系新类型公益诉讼案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滨江区检察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5月26日,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按照码号转租链路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滨江检察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杭州市滨江区等地发生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微博发布信息,并通过涉案1068号段伪装成某票务平台发送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门票购票成功短信,致使受害人对虚假票务信以为真,遭受财产损失。

经调查,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与原河北某公司(该公司已注销,相关人员贾某已另案处理)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了短信服务平台的层层转租转借链路,该链路中的上家均会指定下家使用固定号段,最终达成接入平台的指定码号层层转包出租的效果。涉案10687415、10684500码号共计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

据统计,2023年7月至8月期间,全国范围内涉案码号的受害人报案的损失金额已达100余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起到“反诈看门人”的作用,既是技术防御第一道防线,也是法律义务关键履行者。六被告违法转租码号,未履行相互之间合同禁止转租转售的约定,对短信内容、提供者真实身份和客户合同等均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未遵守国家《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规定。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安全,也危及公众对1068码号短信息的合理信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判违规使用码号资源侵权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违规转租、转售码号资源的公司行为性质的定性,以及因该行为导致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路径渠道,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断诈骗短信、电话诱骗被害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道防线,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扰乱电信资源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客观上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益和潜在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行为属于未经批准违法转让、转租、使用码号资源。广东某公司、无锡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将涉案1068号段交由北京某公司实际运营使用。北京某公司通过付费获取并使用其他数十家码号公司的1068号段码号资源,同时在其短信平台为其下游公司开通100余个账号,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符合资质的一家单位原则上可获得一个1068码号资源,违规扩大了该号段的使用范围。原河北某公司无电信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层层授权实质上获得1068码号资源的使用权。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的规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获利情况、主观过错和恶意程度、涉案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造成损害的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酌情确定由广东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原河北某公司股东刘某在25万元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锡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原河北某公司股东刘某在25万元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反诈需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在数字化浪潮奔涌的今天,通信码号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公共资源,绝非可肆意转租牟利的私有商品,更不应沦为诈骗与虚假信息传播的通道。

陈增宝在庭审中指出,码号资源的违规转租与滥用,不仅严重扰乱国家电信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生态,更直接侵蚀社会信任根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温床”。

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断诈骗短信、电话诱骗被害人,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首道防线,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陈增宝说,真正的通信服务,不在于端口数量之多、通道之广,而在于合规运营、安全可控;真正的商业创新,不应是规避监管、层层转包的“套路”,而应立足于诚信经营与用户权益保障。当码号资源成为灰色产业链中的“交易标的”,当短信端口变成诈骗信息的“传送带”,其所损害的不仅是公民财产安全,更是整个社会的通信安全基座与数字信任体系。

“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别违法主体的惩处,更是对通信行业违规乱象的严厉警示。”陈增宝强调,每一段码号都是数字安全的托付,每一次发送都是社会责任的承载。运营商应强化端口管理与技术防控,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实名制与内容审核,广大用户也应提高警惕、积极监督。唯有让合规成为习惯、让责任贯穿始终,才能筑牢通信安全防线,亿万民众才能在数字时代真正拥有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啸分析认为,诈骗分子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实施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本案中作为电信业营业者的被告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义务,甚至是提供帮助的行为,才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结果。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违法行为与电信反诈领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对于未来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程啸指出,本案针对这些违法的电信营业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从源头上抓住了预防、遏制电信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强化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义务,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民事主体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