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自媒体假借“网络监督”之名行勒索之实,成为营商环境新毒瘤。据媒体报道,近日,上海警方破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苏某通过伪造行业数据、编写传播不实负面报道等手段,对多家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目前,犯罪嫌疑人苏某已被抓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而涉企网络谣言因其特殊的破坏力,尤其值得警惕。涉企网络谣言不仅损害企业利益,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影响宏观经济稳定。因此,如何长效化治理涉企网络谣言,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涉企网络谣言的组织性较之其他网络谣言更为严密。一般性的网络谣言成因复杂,但通过及时的辟谣往往可以较快平息,因而多数谣言表现为“一涌而起,一哄而散”的特征。涉企网络谣言的指向对象是企业,尤其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这类谣言的动机相对明确,除了博人眼球、吸粉引流外,谣言编造者还妄想通过谣言迫使企业就范,“花钱免灾”。违法犯罪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对特定企业进行精准“爆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一时让公众难以分辨。从谣言的酝酿产生到后续传播,再到“适可而止”,每个流程似乎都很精准,每个流程也总是那么“恰到其处”。
与涉企网络谣言相勾结在一起的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巨大的毒瘤。根据以往案例分析,一般情况下,涉企网络谣言的盈利性动机明显,且往往由专业犯罪团伙操纵,组织性严密,不是“吃瓜群众”自发自为的产物,危害性巨大。他们所危害的,也不仅是企业个体的正常经营秩序,还有市场稳定和经济秩序。涉企网络谣言宛如一只“看不见的手”,代替了正常的市场优胜劣汰机制,躲在网络的阴暗角落将黑手伸向合法经营的企业。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这是惩治涉企网络谣言的直接法律依据。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散布网络谣言是行为手段,敲诈勒索企业钱财是行为目的。二是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对企业不利的舆论氛围,逼迫企业满足其不法要求。三是勒索财物的数额达到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的条件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重打击组织化的、长期化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对涉企网络谣言也要注重防控等多种手段相结合。比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和危机公关体系,在谣言出现时迅速反应,避免“沉默即默认”的被动局面。同时要注重保存证据,为法律维权留下空间。政府部门可与企业、行业协会联动,定期发布行业风险提示,减少谣言的生存空间。
治理涉企网络谣言这一顽疾,需要法律、技术、社会多方协同发力:立法严惩造谣者,平台优化内容治理,企业提升应对能力,公众增强辨别意识。对于借涉企谣言之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对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法律救助措施,坚决切断涉企网络谣言的利益链条,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筑牢防线。(李怀胜)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