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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仲裁委纪律监督办法施行

2025-08-08 14:15:3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讯 记者张淑秋 7月31日厦门市仲裁委员会发布《厦门仲裁委员会纪律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厦门仲裁委员会设立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纪律监督检查工作。该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纪律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机构落实决议及履职情况、处理对仲裁员和工作人员的投诉、考察仲裁员职业操守、开展纪律培训教育以及依权限处理违纪问题等十项内容。

《办法》对各类人员的监督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对仲裁员,存在未履行披露义务、随意变更开庭时间、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遵守开庭纪律等情形的,可视情节给予口头提醒、诫勉谈话、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处理;存在不制作裁决书、泄露合议意见或当事人信息、隐瞒回避情形、代人打听案情、违规会见当事人等情形的,将被作出“暂不列入名册”六个月至二年的处理;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被撤销、歪曲事实裁决、违反保密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纪律监督委员会将提出解聘建议;对收受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者,则提出除名建议。

《办法》规范了监督程序。纪律监督委员会可通过约谈、要求书面说明、调阅材料等多种方式监督检查。对初步核实可能存在违规的线索予以立案,并由两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结论须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作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或建议前,应书面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享有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的权利。

《办法》同时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正当案件交流讨论、了解类案裁判标准,或对脱敏案例进行研究交流,不属违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首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经纪律监督委员会决定可不予处理。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