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院前医疗急救是急诊医疗体系的最前沿环节,是当患者出现危及生命急症时进行紧急处置的最关键阶段。7月10日,在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得审查批准的《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院前医疗急救的体系建设、急救管理、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条例》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急救站接到调度指令后,在三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车上至少配备一名医师、一名驾驶员和一名护士或者急救担架员,这将成为法律“硬性要求”。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患者、假冒“120”急救车辆等群众诟病的行为也将依法受到惩治。
急救车辆统一调度不得擅自使用
近年来,蚌埠市持续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投入,急救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急救服务面临诸多挑战,网络体系不够健全、急救综合保障不到位、急救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建立科学的急救网络体系,对提高急救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作了规定,要求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运送、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院前医疗急救执业登记。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指挥调度人员、医师、护士、急救车辆驾驶员、急救担架员等都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其能力水平关乎患者安危。
《条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资质要求,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急救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参加在岗培训。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医师、一名驾驶员和一名护士或者急救担架员。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临床类别内科、外科、急救医学;临床类别非本款前项规定专业的,应当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
急救呼叫统一受理信息多级共享
为了保障急救任务的顺利实施,《条例》规范急救工作流程,对“120”专线配置、信息化建设、接警处置、现场急救、运送途中救治、医院接诊和急救收费等作了规定,形成完整的急救工作闭环。
按照《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应当设置“120”指挥调度中心,并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应急通信终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急救信息多级共享,车辆人员统一调度。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急救调度信息与电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与联动,提高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
“120”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及时接听呼救电话,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提供急救指导建议。急救站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在急救过程中,常常遇到无法联系上急救呼叫的患者,无法进入现场施救的情况。《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立即请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拨打“120”后,能不能指定医院?《条例》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但若患者出现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以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之一,由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
假冒“120”急救车辆最高罚十万元
《条例》对急救保障措施进行完善,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经费保障、激励稳定急救队伍、保障急救车辆权利、急救教育培训和投诉处理等作了规定。
在激励稳定急救队伍方面,《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和发展院前医疗急救队伍。
在急救车辆权利保障方面,《条例》要求,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将阻碍急救车辆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及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让行或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在急救教育培训和投诉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急救培训体系,制定社会急救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化培训。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常识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训。教育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基本急救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条例》还分别规定了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不服从指挥调度、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患者、相关单位及个人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不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或者不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拖延接收患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或者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