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淑秋
良法善治,民之所盼。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1-2025年度厦门市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集中呈现司法监督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践路径。
坚持刚柔并济
“行政审判要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如在对现场执法行为的举证标准及行政处罚量罚适当的判断方面,尊重现场执法的条件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有为’和‘谦抑’中寻找支点。”厦门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在陈某毅诉交警罚款及复议案中,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驾驶时手持电话等“瞬发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现场执法是当前交通警察采取的重要方式。
鉴于违法行为“形成快、消失快、事后难以取证”的特点,集美法院认为,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情况所做的陈述显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作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在缺乏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推定民警依法履职的正当性,避免对现场执法证据“要求过于严苛”,保障了交通管理效能与公共安全。
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陈某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在秉持“刚性执法”的同时,厦门法院还将“如我在诉”理念深度融入审判实践,力促案结事了。
以某水果店诉区城管局罚款案为例,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生动诠释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某水果店认为,其并无违法故意,故诉请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过程中,区城管局再次委托第三方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达标。
经法院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金额予以调整,当事人亦保证今后规范经营不再出现噪声超标排放情形。同安法院通过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了该结果,实现事了人和。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首次轻微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整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安法院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努力化解争议,彰显司法机关主动践行“如我在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既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又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敦促诚信履约
“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厦门法院以高质量司法助力诚信建设,有力监督行政机关诚信履职。在城市更新类案件中,敦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补偿,维护多方主体权益。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麦某贵诉某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案。某区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决定征迁麦某贵地块上的一栋楼房。2017年3月22日,麦某贵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两份补偿协议,但均未对原建部分中剩余的120平方米(本案争议标的)进行补偿安置。同日,区政府的拆迁指挥部以麦某贵与他人存在纠纷为由,出具《情况说明》交麦某贵收执,决定“暂扣其安置区拆迁面积120平方米,待候处理”。协议签订一周后,房屋被拆除。
2020年11月,麦某贵发函催告相关单位(含区政府、镇政府)交付被暂扣120平方米未果。麦某贵认为暂扣行为缺乏依据,诉请判令区政府立即交付该120平方米房产。
厦门中院最终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暂扣址于某安置区拆迁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作出处理;驳回麦某贵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麦某贵、某区人民政府均不服上述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的处理对于被拆迁土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时,政府如何依法处理具有示范指导作用。”该案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道,法院通过判决明确将被拆迁面积转化为被拆迁人权益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聚焦被拆迁人核心诉求,依法对其补偿安置请求作出处理,从而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指明了法律路径。
规制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而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寻求救济,是干扰司法秩序、扰乱诉讼环境的杂音。
在陈某红诉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中,陈某红在相关实体诉求已解决且既往行为已被认定为滥诉后,仍就2012年以来的村务信息反复申请公开并启动复议、诉讼。
厦门中院裁定驳回起诉,明确指出其行为“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不具备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不具有诉的利益”。该裁定严格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法相关意见,有力遏制了滥用诉权行为,确保行政与司法资源用于解决真问题、真纠纷。
后续陈某红不服上述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行政诉讼‘一人多案、一事多诉’问题目前普遍存在,既不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又增加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担和行政成本,还加剧了行政诉讼的‘人案矛盾’。”龙辉对记者说。
本案中,陈某红在有关安置补偿的实体诉求已经解决,且多次复议、诉讼行为被生效裁判认定滥诉后,再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次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行为属于典型的“一人多案、一事多诉”。裁定驳回陈某红的起诉对于有效遏制滥诉行为,审慎平衡信息公开申请权的保障和滥用申请权的规制具有重要的参鉴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行政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日拱一卒,功不唐捐”,据介绍,厦门法院将以更大力度推进执法司法效能叠加,以更强信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努力以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编辑:刘一鸣